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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交友骗财骗色 “神通男”获刑九年半

  发布时间:2014-10-28 10:20:14


    通过微信聊天、QQ聊天和介绍对象接触3名女子,以能找关系帮助安排工作、办理驾照等为名骗取现金47.27万元全部挥霍。日前,被告人段某被湖滨区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段某是陕县农民,现年47岁,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2月,段某通过网上QQ聊天认识了比其小3岁的女子吕某,虚构其在三门峡市多处开矿及在市区有多处门面房的事实,骗取吕某信任。此后段某以出售矿石需要交保证金为由骗取吕某现金4.5万元;打着认识中纪委及省委主要领导的幌子,以将吕某的子女安排到国家机关工作为由骗取吕某现金19.8万元。

    2012年11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段某化名后,通过微信结识比自己小20多岁的年轻女孩,通过请吃饭、请唱歌、聊天等博得女孩的好感和信任。段某还谎称其认识北京及省委主要领导,以其可以通过关系将女孩安排到政府机关上班、帮助女孩及其亲朋在不用考试的情况下办理驾照为由,诱使女孩多次随其到宾馆开房,致使女孩两次怀孕堕胎,并骗取女孩及其亲友现金共计8万元。

    2013年5月,段某经人介绍认识了与其年龄相当的女子杨某,同年5月至10月间,段某编造其已离异,在三门峡市多处开矿及在市区有多处门面房的事实,以与杨某谈恋爱为名,骗取杨某信任。之后,段某以其开矿需要给村长送礼、车辆被盗、需要补办开矿票据及可以通过部队内招让杨某的儿子上军校为由,骗取杨某钱款共计14.97万元。2013年10月19日,杨某发现上当受骗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同年11月18日在湖滨区将段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段某能当庭认罪,量刑时可酌予从宽处罚;段某诈骗他人钱财,肆意挥霍,致使诈骗的钱财无法返还受骗人,且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证实其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应从严惩处,遂根据事实、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院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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