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省法院“调解年”活动中,湖滨区法院坚持以“三个至上”思想为指导,在审判工作中牢固树立“调解优先”原则,努力实现案结事了、群众满意的目标,民商事审判、刑事附带民事调解撤诉率分别高达68.5%和90.9%,其中两个法庭调解撤诉率达到80%,有效化解了大量民间纠纷,为辖区经济发展创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及时成立了以院党组书记、院长任睿妮为组长的“调解年”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调解年”活动的开展。
二是认真做好诉调衔接工作,充分挖掘流动调解组织的独特优势。与湖滨区司法局流动调解团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在流动调解中的作用深入推动湖滨区法院调解年活动的实施意见》,明确了诉前、诉中委托调解制度,加强对流动调解组织的指导,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诉调对接措施。
三是将开展法官“五进”活动与巡回调解相结合。制作了法官“五进”服务宣传版面和法官服务卡,开通了法律服务热线电话,随时接受群众法律咨询,发现纠纷及时深入乡村、社区现场调解,将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是把“调解优先”、“以调为主”的原则贯彻落实到案件审理始终,建立全程调解机制,将调解作为首选结案方式。在立案前实行诉前委托调解、立案后庭审前由立案庭先行调解,结合巡回审判活动,紧紧抓住庭审中、庭审后、判决下发前、判决送达后的整个诉讼过程,力争推动当事人达成和解。
五是将调解率纳入绩效考核范畴,同时与经费保障挂钩。将调解率作为衡量部门办案水平、法官业务能力、评优评先及领导组织管理能力的重要指标;加大对调解的经费保障力度,专门制定《审判执行部门办案经费补助实施意见(试行)》,加大对调解结案案件的部门的经费保障力度和对承办法官的奖励力度,调动调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六是充实基层力量,为基层法庭提供人力、物力保障。在全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情况下,在人员配备上向基层法庭倾斜,保证两个基层人民法庭组成合议庭并有6名以上干警;在经费困难的情况下,拿出专项资金,为两个法庭配备两台打印机、更新两台专用车辆,方便干警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