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必要的公示期限后,未收到举报或者举报经查不实的,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减刑、假释裁定,以公开透明的审理程序来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平公正。”这是上级法院领导对减刑、假释工作提出的要求。
为贯彻这一要求,也为了进一步推动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公正审理,三门峡中院审判监督庭针对减刑假释案件的特殊性,严格按照上级法院要求做好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前的公示工作。根据公示地点为服刑人员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的要求,公示地点的选择、公示内容的张贴和意见箱的安装等都有审监庭法官到狱内亲自完成,以确保服刑人员都见到公示内容,有意见都能反映到法院。
庭前公示,不仅保障了服刑人员知情权,也保障了他们的监督权。通过与服刑人员交流和庭审活动,了解到庭前公示对他们触动很大,服刑人员们普遍感到自己受到尊重和重视,而且也可以通过意见箱反映不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