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下午,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走进三门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罪犯减刑案件。监狱部分民警、部分服刑人员等进行了旁听。这是该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具体体现。
下午2点30分,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后,两名审判员身着法官制服、胸带法徽和一名陪审员步入审判庭,随后,刑罚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执法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各就其位。
法庭上,合议庭对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因犯贪污罪,被判刑的张某某和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刑的陈某某提请减刑的案件分别进行了审理。刑罚执行机关宣读了《减刑建议书》并向法庭提供相关材料。随后,审判员通过法庭调查对两名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询问,并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法律监督机关,针对当庭审理情况表示同意两名服刑人员申报减刑,并向法庭提交了《罪犯减刑意见书》。最后,审判长分别对两人进行了法制教育。
三门峡中院审判监督庭庭长李占通指出:“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听取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及罪犯本人等多方面的意见。也可以避免人民群众对减刑、假释审理工作暗箱操作的怀疑,增强司法公信力,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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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二)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三)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四)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五)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六)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并要求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