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少年刑事审判工作中,一大批优秀少审法官用他们的责任和爱心,使一个个失足的未成年人考上了大学、有了工作,走上了正道。这些成效表明,少审工作在挽救罪错未成年人中有着其他部门无法替代的优势。有效即有责,这是责任社会、效率社会的合理期盼。少审工作应当树立"大审判"的观念,用制度、责任和爱心去编织未成年人的保护网。下面,笔者试就少审工作制度的构建作一些理性思考和建议。
一、对少审工作制度构建的思考。
确立一套成熟的少年司法制度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少审工作应从制度建设的层面来落实少审方针。在这方面我省有些法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有的法院实行了"专职调查员"制度,避免了法官进行庭前调查而先入为主的可能;有的实行"圆桌审判"的模式,消除了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情绪;有的在法律文书后增加了"法官对你说"的内容,讲危害、说教训、树信心;有的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联系,实行"司法一条龙"和"社会一条龙"的"两条龙"工作体系,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少审工作的有效开展除了责任、爱心外,需要建立一套制度来推动。制度的构建要遵循刑事审判的一般规律,尤其要融入司法关怀的内容。笔者认为,制度应包括组织、初审、审理、执行、帮教与考察、法制宣传等几个方面。要坚持以下两个基本思路:一是不突破现行法律框架,正确处理法律规定与制度创新的关系。如,根据目前社区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暂缓判决、社区服务令等措施可以继续探讨,缓刑担保、志愿家庭教育、召回集中教育等制度可以采纳。这些制度都是在不损害罪错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没有任何法外惩罚的前提下,所做的制度安排,既创造性地实施了现行法律规范,又避免了一味创新而与法无据的情况。二是要有前瞻性,正确处理继承与发展的关系。在继承传统观念的同时,将一些新的司法理念融入其中。如规定,由于被告人不认罪的原因,检察机关没有建议适用简易或简化程序的,审判人员应当告知未成年被告人,适用该程序可获得从轻处罚的规定,被告人自愿同意适用该程序的,可依法适用,这就有诉讼交易的影子。又如缓刑担保制度就有契约化即合同化色彩。
下面,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就少审工作制度构建中的有关内容作一些探讨:
(一)成立两个延伸的工作组织。向前延伸工作,采用"专职调查员"制度是合理的选择。调查员处于中立地位,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成因能提供一个客观公正的意见。但是,在现实中,由于调查员的地位、权利、义务、待遇等缺乏法律政策支撑,存在有关部门和人员不配合调查等障碍,如果将其调查结论作为证据使用还存在调查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鉴于此,笔者认为可以选择适合做未成年人教育辩护工作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律师机构作为调查组织,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审前调查。由于律师的职业特点,可能存在有利于被告人的倾向性调查,但可以确定学校、基层组织、派出所等能提供客观情况的组织或个人作为被调查人,并设定科学的调查内容来保证调查结论的真实性。况且公诉机关也有调查的职责,可以通过法庭对抗,查明真实情况。
在法院内部,充分利用共青团、妇联、宣教等部门的职能优势,成立罪错未成年人帮教指导协调小组,负责协调指导、组织实施帮教工作,将帮教工作向后延伸。
(二)实行"两审两议"制。除法定的审理和评议外,宜增加初审和初步评议程序。初审程序,主要解决审前被羁押的未成年被告人应否变更为非羁押措施的问题,体现有关国际公约中规定的任何相关机关对拘捕的未成年人要不加拖延地考虑释放问题的精神,使教育、感化,司法关怀始于判前。法庭辩论结束之后增加初步评议程序,主要解决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认为构成犯罪的,再进行法庭教育,使法庭教育建立在有罪基础之上。这样,既符合最高院关于宣判后教育的精神,同时,也可以克服宣判后教育无法集中公诉人、诉讼参与人等教育方的弊端。
(三)规范审理程序。目前,关于少年刑事审判的审理程序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比较原则,笔者认为,应在以下四个环节上作出明确要求。
--庭前准备。坚持迅速简约原则,尽可能降低诉讼给未成年被告人带来的负面影响。审判人员要告知未成年被告人有关诉讼程序、诉讼权利、义务及注意事项,消除其紧张情绪和思想顾虑。审前调查组织按照预先设计的《未成年人犯罪成因调查问卷》的内容开展向前延伸调查。
--开庭审判。注重查明导致未成年被告人实施被指控行为的内心起因和客观诱因。启发未成年被告人大胆发言,充分坦白思想,暴露其模糊或错误认识。审判人员和控辩双方要适时穿插教育,针对一些细节及时作出思想道德评判。
--法庭教育。根据法庭各方的职能和可能产生的效果,对各教育方的教育侧重点进行明确分工。公诉人应将教育重点放在使未成年被告人明白自己犯了什么罪,对社会造成了什么危害,应受到刑罚处罚的必要性及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观原因。辩护人应将重点放在帮助未成年被告人正确认识、对待人民法院的审判上,使未成年被告人认识到法律不是单纯地对其进行审判,更重要的是对其进行教育和挽救,使之充分感受到法律对他们的关怀之情。家长讲述被告人成长过程中亲属所付出的艰辛,主动检讨自己平时对被告人的教育失误之处,指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本人、家庭带来的痛苦及给被害人造成的危害,并表明对被告人关心、爱护和帮助其改过自新的决心。审判人员主要释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和政策,指出应当吸取的教训,怎样去面对今后的生活,使其树立重新作人的信心与决心。未成年被告人就对其行为的认识、内心感悟、今后的打算等内容作最后发言。
--评议与宣判。在实体处理上,依照法律规定,除为社会安全考虑必须判处监禁刑外,都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决前,应促使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对被害人尽力做好赔偿等安抚工作。强调对被告人以司法保护的同时,不能忽视对被害人的司法安慰和对社会安全的必要考虑,对各方利益给予同等考量。这样对被告人轻处的时候,不致引起被害人乃至社会对少审司法制度的不满。对于从宽情节的适用要让未成年被告人切实感受到国家对他们的关怀之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要融入思想道德教育内容。
(四)实行"缓刑担保"。将缓刑与帮教挂起钩来。对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判决前,让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有威望的亲友及所在基层组织或学校作为帮教监管责任人出具《缓刑担保书》,做善行担保。判决、裁定生效后,与帮教监管责任人订立《帮教监管责任书》,对帮教监管职责进行明确与细化。为确保帮教监管的扎实有效,可以规定对帮教责任人未尽到帮教监管职责致使罪错未成年人重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要追究帮教人员相应的违诺责任。可以考虑让帮教监管责任人提前交纳履诺保证金,违诺即予没收,并将其违诺情况通报所在单位;帮教基层组织或学校没有尽到帮教责任的,给其上级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建议确定该基层组织为综合治理不合格单位。
(五)加强执行程序。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的,裁判生效后,向其本人送达《考察期内应遵守的规定告知书》,告知他们那些行为不可为以及违反规定的后果。这样,可以时常起到警戒作用,也可以避免其不知不觉重蹈覆辙。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监禁刑的,帮教指导协调小组适时对正在服刑的未成年罪犯进行"关怀走访",协助做好帮教、改造工作。
(六)跟踪帮教要有章可循。应确立以家庭、社会帮教为主,法院督促为辅的帮教工作机制。这样,一则可以弱化帮教的机构化倾向,二则也符合审判力量实际。在回访考察中要做到"四见面",即与考察对象见面、与帮教监管人员见面、与其所接触的人员见面、与其所在基层组织见面,全面掌握考察对象所处环境和现实表现。对考察对象取得的成绩予以充分肯定和鼓励,发现有不良行为时严厉劝诫;对帮教监管人员管教方式不当的及时指出,校正帮教方法;发现妨碍帮教对象入学、就业、成长等现象时,及时进行协调解决,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
在发展比较成熟的社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帮教是帮教工作的发展趋势。在目前的社会文化背景下,当然也离不开司法等机关的督导。
在跟踪帮教方面,拟采取下列措施:一是进行创业教育。让一些事业有成之士,包括那些曾受过刑罚处罚的人来现身说法,用这些成功人士的人格魅力去修补罪错未成年人性格上的缺陷,用其成才经历来激励他们从善心理的养成。二是推行志愿家庭教育。此举起源于我们2003年审理的一起案件。该案被告人张某8岁丧父,母亲改嫁,其与年近80岁的爷爷相依为命,15岁时爷爷患病也离开了人世,他从此便在社会上流浪,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庭审中,当法官问及其家庭状况时,一向张扬的张某嚎啕大哭。张某的情况深深地触动了法官。象这样的孩子,给他们创造些家庭温暖,可以改变其一生。于是,我们向社会公开招募有爱心、文化程度高的家庭为志愿家庭,由志愿家庭的成年人充当父母角色,安排缺少家庭关爱的罪错未成年人接受其"爱心辅导",以亲情促使其内心转化。三是进行"召回集中教育",对那些不服帮教的未成年罪犯予以召回,通过座谈会、心理教师授课等形式进行集中教育。一起案例中,据帮教人员反映,15岁的小齐被宣告缓刑后,时常混迹于酒吧、舞厅,对亲友的规劝置若罔闻,邻居和亲朋提心吊胆、无计可施。于是,我们将其与另外两名类似情况的罪错未成年人一起召回法院,对他们的不良行为进行了严厉训诫,又请来心理教师与他们促膝谈心,进行"心理治疗"。面对法官和心理教师恩威并施的帮教,小齐等人当时就低头落泪,表示一定痛改前非。我们又帮助对车很感兴趣的小齐到市区一家汽修厂作学徒。半年后,小齐已是一名技术不错的修理工。
(七)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笔者认为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积极向上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等正面教育,应当主要由学校、媒体等文化传播部门承担。司法机关应当关注的主要是警示教育,要把犯罪所承受的失去自由之苦、离开亲人及正常生活的精神之苦传达给每一个未成年人,当然首先要让他们知道什么是违法犯罪。虽然不能把惩罚个人当成治理社会的工具,但是明白无误地告诉每个人其行为的后果是必要的,也是刑罚威慑功能的应有之义。立足审判资源,采取以警示教育为主的工作思路比较符合审判实际。开设未成年人帮教专线电话、选择典型案例编印《警示通报》、到学校和社区上法制课等方式都是开展一般预防工作的有效方法。法院可以与共青团、学校等部门联系,有选择地带一些学生到看守所进行警示教育,鼓励在押的未成年犯与其在校好友互通书信,谈感受、谈理想,以起到感化、激励和警示作用。
以上是对少审工作制度构建的几点思考。动员整个司法力量开展更为有效的工作,还有待于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这样,才能形成强有力的司法保护网。
二、对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建议
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单靠司法机关是不够的,除家庭、学校、社会要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外,还有一些问题需要通过革新法律、政策及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的途径予以解决。结合审判实践,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罪错未成年人的文化程度大多在初中以下,受过高中教育的比例很小,提高受教育程度,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治本之举。宜降低初中升高中的门槛,真正变应试教育为素质教育,义务教育扩展到高中是最理想的选择。
2、很大一部分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三五成群聚居在城乡结合部的出租房屋中,为其违法犯罪提供了温床,建议对房屋出租行为进行严格管理,规定没有监护人出面承租的,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未成年人。
3、从审判角度观察,绝大多数犯罪的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都与网络有关,并且受网络和网吧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越来越多,因此,笔者认为对网络和网吧应采取更为严厉的管制和处罚措施,并呼吁从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和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合格接班人的高度出发,建议在条件成熟时,网吧一律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由目前的纯盈利性向略有盈余的公益性转变,其他经济性质的网吧一律取缔。或者网吧由文化管理部门使用现代化监控设备予以监控。
4、建议规定学校不得拒绝接受罪错未成年人合理的就学要求,否则给予必要的处罚,对于在这方面工作突出的学校给予奖励。
5、建议成立专门的矫正机构,组织领导、协调指导罪错未成年人的社区帮教和学习、培训、就业等工作,在此前提下,对未成年被告人进一步扩大适用非监禁刑的范围。
6、实践中,有些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造成的危害后果达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依法不能给予刑事处罚,而是由公安机关交家长或监护人带回教育,有的甚至是不思悔改,依然我行我素。对此情况,应切实落实《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的规定。对家长或监护人管教无效,多次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收容教养,促其改过自新,免得出现更为严重的后果。
7、立法应当严格未成年人构成犯罪的条件,对情节一般的,不以犯罪论处为宜,借鉴国外保安处分的方式,会取得更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