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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滨区法院受理首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案

  发布时间:2013-01-29 13:32:56


    有支付能力但拒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四处逃匿断绝与被拖欠工资的工人联系,四川籍工程老板徐某因恶意欠薪涉嫌犯罪被提起公诉,湖滨区人民法院1月28日依法正式受理此案。据悉,该案件是《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后,该院受理的第一起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刑事案件。

    据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2008年4月至2010年12月,被告人徐某在以洛阳一家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三门峡承建楼房过程中,雇用多名工人对部分工程进行施工。2011年4至5月,经结算,徐某欠工人劳动报酬共计251.6万元。2011年5月16日至17日,因徐某未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引发多名工人到三门峡市委上访,根据三门峡市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联席办工会议办公室的要求,徐某承诺尽快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2011年6月份,徐某逃匿到四川、云南等地,与被拖欠工资的工人断绝联系,工人们无奈向湖滨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2年4月6日,经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后,徐某在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在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行为已涉嫌犯罪,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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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统一司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该司法解释将恶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三门峡湖滨频道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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