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诉信访所透露的本质问题是如何处理好畅通的民意表达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矛盾。法院是通过居中裁判来平衡社会利益的,当这种利益分配上的失落者不满法院的裁判时,涉诉信访就产生了。而涉诉信访问题将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客观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对于人民法院而言,面对它,认识它,解决它是当务之急,妥善地解决好涉诉信访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的稳定,是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和水平的体现,是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建设和谐社会能力的体现,也是为建设法治社会法治中国提供司法保障的体现。
一、 涉诉信访的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律体制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问题、冲突、矛盾涌现出来。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被推向了矛盾的风口浪尖。当公民权益得不到保障时,就寄希望于法院的裁决,而法律相对于万千变化的社会现象而言是滞后的,导致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决不理解,而当法院的裁决达不到当事人的满意度时,他们就求助于司法机关的上级、省、中央官员‘喊冤’,即信访。 虽然部分案件确实存在裁判不当的现象,但几乎所有的上访群众都认为自己是‘冤枉的’,带着对基层司法机关的不信任,甚至对整体制度的不信任,觉得解决自己问题委屈才是好官,不给解决就就不走,不停地上访、缠访、闹访,最后,在信访考评机制的压力下上层机关和官员未经完全了解案情就轻率的给出指示要求下级机关改变裁判,而下级机关为自身的‘前途’考虑,一些裁决被主动或者被动地改变判决,自此,上访当事人就通过上访这一途径解决了通过普通公力救济无法解决的‘难题’。甚至有一部分的上访群众成为了上访专业户,不止自己上访还教授他人如何上访。久而久之, 某些明明通过一般的公力救济途径例如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司法诉讼等就可以解决的问题,部分群众也要上访,盲目地信‘官’不信法,错误的认为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上访层次越高,解决问题的希望越大等认识,使涉诉信访成为法院工作中的一个难题。
二、 涉诉信访的成因
涉诉信访的产生以及大量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影响,也有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无法及时排解的因素,既源于现行体制机制不合理的因素,也受制于个体素质的影响。以下从社会、司法体制、信访机制和大众自身原因四方面进行简要分析:
(一)社会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社会进入一场巨大的自上而下的变革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虽然已经建立,但还并不成熟,仍旧有许多的制度、体制问题需要发现和解决。同时,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并不是统一、同步的,不同阶层间也因为发展的不同而产生摩擦碰撞,城乡地区间、东西地区间、不同阶层间都会产生一系列的复杂多变的社会矛盾。人民的物质生活变好了,在社会改革中得到了利益,同时就对社会变革的结果有了更高的期望。
(二)司法体制原因。由于经济体制的变革,社会结构的的变动,利益格局的调整,思想观念的转变,大众对司法力量的需求日益增长,而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却无法与之协调,涉诉信访的司法体制原因集中体现在审判与执行方面。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因为审判人员的审判水平、法学素养、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责任划分等方面的不同,同一案件可能在省、市、县三级法院的判决有较大出入;有的案件在审判程序上有瑕疵;有的案件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等等原因,都有可能导致败诉方当事人对审判结果不理解,纠结于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执行难’的问题仍然存在,在判决书下达后,被执行人可能无执行能力或消极履行,使当事人空有一纸文书却毫无用处,于是,其中一部分人选择信访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信访机制不健全。法院在接待处理当事人信访问题时,没有完整细致可操作的机制,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服,既不上诉,又不申诉,而到处上访。目前,又存在信访机构置部门外、面很广、各自为战、缺乏相互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信访处理机制不完善,过分强调化解,信访部门对信访者的理由、能力以及案件事实缺乏甄别,盲目地简单批转,随意表态,造成当事人紧扣领导的表态而纠缠不休,不肯息诉罢访,客观上造成了信访不止的局面。涉诉信访步入“申诉-复查-再审-再申诉”无休止的怪圈,培植了一些信访“专业户”。
(四)大众自身原因。上访当事人由于经济状况、受教育程度、社会地位等诸方面的因素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和对法律的认识各存差异,成为造成涉诉信访的内在根本原因。部分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对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司法改革不适应,对法院的审判程序不了解,诉讼风险意识淡漠,若诉讼结果达不到其满意的程度或根本不满意便走上上访之路,片面的认为法院应当承担败诉、执行难的风险。另一方面,稳定压倒一切的政策使部分群众产生误解,觉得只要自己去上访、缠访、闹访便会使上级政府因压力而给其解决问题,还有部分人受中国传统的‘青天情节’影响,总认为能‘还自己清白’的大老爷是要通过上访才能找到的。
三、 涉诉信访的应对策略
涉诉信访问题的大量存在,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政法机关的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影响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影响了社会大局稳定和党的执政基础的巩固。解决涉诉信访问题也是一个综合工程,仅凭法院一家的努力无法彻底解决涉诉信访问题。涉诉信访问题的彻底解决,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从不同的角度去解决。
(一)司法诉讼方面。健全加强司法诉讼的独立性、强制性、权威性是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根本。涉诉信访问题的本质是畅通的民意表达与维护司法权威的协调,公民在产生纠纷后,一般采取的第一措施便是寻求司法救济。司法诉讼与信访相比在解决问题方面更具优越性。但是,由于司法诉讼程序启动慢,历经时间长,程序复杂,还有的基层司法机关对信访群众反映的涉诉问题效率低下等原因,造成了有些本来可以解决的问题久拖不决。处理涉诉信访案件只是事后补遗,而提高案件质量才是减少信访的根本。法院应从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规范法官的言行和作风。法官应注重说理,无论是在庭上还是庭外,法官的全部人格魅力都展示在“辩法析理”之中。在法官司法礼仪诸要素中,懂理、讲理应居核心位置。真正懂理、讲理的法官,能把法律与习俗、国法与人情很好地融会贯通,能在呆板的程序与灵活的实践中找准结合点,从而让当事人心悦诚服。这样的法官其实是真正温情的法官,无疑也将是涉诉信访者的终结者。
2、注重裁判文书的设计。裁判文书的优劣对于预防涉诉信访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裁判文书是法官给予当事人的唯一的直接产品,也常常是涉诉信访的矛头所指。因此,裁判文书首先要说理充分,对每一个案件,都要紧紧围绕争论焦点,从法理上、法律上进行充分论证,把情、理、法三者有机结合起来,使裁判文书全面体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不仅使胜诉的当事人满意,还要努力使败诉的当事人对司法公正充满信心;再者,裁判文书也应当关注人情。裁判文书是法律文化的重要载体与体现。法律文化既包含着法理与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规范措施,同时也包括着法理而外的道德教化这种文化功能。高质量的判词既可体现法理的公平与法律的威严,也是对当事人进行道德教育预防社会犯罪的特殊形式,对于涉诉信访的防范有着积极的作用。
3、发挥诉讼调解作用。近年来,法院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指导原则,大力加强并创造性地开展民商事调解工作,积极推行在案件的立案、审理中的调解和执行、复查、再审中的和解,化解矛盾。
4、全面推行判后答疑制。案件承办法官对自己承办的案件,在宣判的同时或在裁判生效后,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关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予以答疑、释明,此项措施促使承办法官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一起案件,依法公正裁判。
5、建立审判风险评估机制,提升案件质量。通过实施审判工作风险评估机制,全面控制和防范办案过程中的风险因素。对涉众性经济纠纷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代表委员和群众关注案件,在立案、庭审、宣判、执行时进行风险评估,预测案件的社会效果。另一方面对保全等强制措施的适用,及对重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进行稳定风险评估。将各类案件的重点环节纳入风险控制,确保法院在化解矛盾过程不出现新的社会矛盾。
6、将涉诉信访工作纳入法院岗位目标,进行绩效测评。要让司法机关正视和纠正自身和下级机关办案的错误,要增强司法机关人员责任心,提高业务素质,减少案件审理的瑕疵,保障权益人的权利,创造申诉条件、降低诉讼成本、化解积案,减少当事人到上级机关上访的问题。
(二)信访机制方面。现行的信访处理机制重心下移、前端延伸,保稳定、减少上访数量的指标考核给基层增加了负担。又因为上访终结机制的不健全,使得上访人员无限次的上访,给上级机关增加了繁重的工作量。所以为促使当事人按照正常途径去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达到诉求目的,应完善以下制度:
1、立案审查制度。立案时,一定要注重立案效果,对涉及群体性、敏感性的诉讼案件,都要与上级法院及当地党委、政府沟通,形成统一的立案认识和标准,以免进入诉讼程序后形成涉诉信访案件。
2、立案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执行申请可能遭遇到的风险予以明确告知,使当事人对可能承担的诉讼风险有了事前的充分了解,从而减小其对裁判做出后、执行完成后的心理落差,进而减少由此产生的涉诉信访事件。对一些敏感而新型的案件,要制定预案、落实责任等措施,特别是针对部分“老、难、缠”的信访重户,要加强思想沟通,尽可能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其对裁判或执行的不满转化为涉诉信访案件。
3、定期排查制度。对审结的案件坚持定期排查,搞清底数,分析原因,明确方向,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对排查出的重点案件及当事人,实行包案制,严格责任,落实措施,限时办结。
4、听证制度。将听证制度引入信访工作,使信访工作公开、透明,给上访人申诉的机会、说理的场所,通过听证,使案件当事人了解情况,增进理解,化解积怨,最终和解。
5、沟通协商制度。对一些涉及群体性、社会敏感性较强的涉诉信访案件,要及时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对不属于本院接访的案件,要积极与当地政府等有关部门沟通,及时移交协办。
6、建立多元化信访解决机制,构建大信访格局。解决涉法信访问题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必须建立解决执行信访问题的外部联动机制,有力整合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地防范和扼制涉法信访案件的发生。建立由县、区各综治成员单位组成的“涉诉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等制度,争取党委、政府及各单位的帮助;各业务庭积极加强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工会、共青妇以及基层组织的联系,调动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纠纷解决。
(三)公民教育方面。公民因为缺乏法律知识才会一次次的选择不理智的、盲目的涉诉信访。应当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普法教育,使其了解人民法院的司法职能,了解诉讼法的程序内容,明白只有通过司法程序才能真正的解决社会中存在的矛盾而难题,上访只是纠纷解决的一个机制,并不是唯一途径。
四、结语
转型时期的中国,各种利益冲突将长期存在,公民的权利诉求也将在所难免,作为其中表现之一的涉讼信访也将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时时涌现。解决涉诉信访问题,既要畅通民意表达的渠道,又要维护司法的权威,在两者之中寻求平衡。这就需要司法机关及信访机关不断地探索完善司法制度和信访制度,最终减少涉诉信访事件的发生,有效化解涉讼信访问题,妥善解决矛盾纠纷,为构建和谐社会略尽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