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家宝总理曾讲过“分配不公,司法不公”的问题时说:公平正义比太阳会有光辉。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对法院队伍的危害最大,对公正司法的损害最大,解决起来也更为不易,不可能靠一两次集中教育整顿活动一蹴而就、一劳永逸。解决司法腐败问题必须按照“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坚持从源头抓起,通过建设多层次、全方位、开放式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来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是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抓得好不好,直接关系人民法院和法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审判工作服务党的中心工作的职能作用的发挥。笔者通过调查,认为目前基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存在以下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一方面,在社会转型时期,金钱、权力、美色等诱惑对手握审判权、执行权的法官可谓是无处不在、无孔不入,稍有不慎就会蜕变堕落、丧失原则。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社会法制进程的稳步推进,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任务越来越重,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凸显。有部分基层法院领导把主要精力都放在精审判、强执行工作上,认为抓党风廉政建设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对此项工作认识上错位、措施上缺位,出现“一手硬、一手软”等现象。还有的则存在“基层法院案件标的小,干警出现违法违纪的机会少,廉政建设可有可无”的片面认识。正因为上至领导下至少数干警对廉政建设认识不够到位,以致出现该管不管、该严不严,“审执数字在提升、队伍建设却寒心”的现象。
(二)宣传教育不到位。抓好廉政教育是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础,多宣传、常教育、强意识,使广大干警增强做好廉政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把廉政建设放在与审判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但有的法院在这方面做得不够,致使少数干警在教育方面存在一些模糊认识,产生廉政教育“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落实起来不要”的错误想法。以至于抓廉政教育缺乏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一般是领导安排了才做,敷衍了事,流于形式。
(三)责任目标不到位。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以来,大多数法院的做法,都是每年都层层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院长与分管领导签,分管副院长与各庭室负责人签,各庭室负责人与普通干警签。但是责任条款过于笼统,内容不明确,基本上都是上行下效,照抄照搬上级的相关规定,没有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也没有根据不同的岗位、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对象、不同的特点来设置不同的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最终是内容空洞、责任模糊,一旦出现干警违法违纪情况,由于缺乏具体的责任追究办法,使追究成为一句空话,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考核管理不到位。一般在法院所签订的责任书中都规定了相应的考核奖惩方法,如有的实行半年或年度考核,有的实行按季考核等等,但是,在现实中有的是责任书却是一签了之,根本就没有进行严格的考核奖惩;有的由于照般照抄上级法院或其他法院的做法,脱离了本院的实际情况,考核内容空洞,造成“水土不服”,根本无法进行科学考核;有的是考核指标体系不科学,没有科学统一的既能定性定量又方便操作的指标体系,考核程序也存在着问题,具体操作时随意性较大,对考核对象难以做出精准的评判,这样的考核结果往往不能令人信服。
(五)制度建设不到位。加强法院的廉政建设,队伍是基础,制度是关键,监督是保证。只有建立健全有关廉政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靠制度去管事管人,才能使干警自觉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有的基层法院领导对有关党风廉政规定仅限于上行下效,不注重结合本院的制度建设,把制订制度看成一种形式、一种应付,更谈不上检查落实和执行监督了。甚至对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一些工作往往以事务繁忙、不熟悉纪检监察业务为由,把工作和责任“一篮子”推到纪检监察部门身上,形成“一张脸、两张皮”现象。
(六)责任追究不到位。从目前的情况看,大多数基层法院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上仍然有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主要是因为:一是对纪检监察干部查办案件缺乏理解和支持,总认为本院纪检监察干部查办案件是自己跟自己过不去,对纪检干部查案采取消极态度,不支持、不配合,甚至有抵触情绪;二是由于目前信访件较多,纪检监察部门把一部分精力放在接待来信来访上,对查办案件处于应付状态;三是有的院领导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怕问题暴露了会影响法院形象,所以存在着追究责任不彻底的现象。
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对策及措施
(一)强化教育是基础。坚持把党风廉政教育作为建立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的基础性工作,纳入思想政治工作的总体部署,从而使广大干警常修从业之德,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常弃非分之想,这是我们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的目标。通过建立起党组、支部和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各部门协调配合的教育工作机制。坚持利用局域网络的优势条件,每天早晨上班时,为每位干警发送一条廉政警言警句,利用反典型教育,在干警中开展“我怎么办”的大讨论,并写出心得体会。通过丰富多彩的教育形式,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使教育活动具有吸引力、说服力和感染力。
(二)监督制约是保证。党风建设所要解决的是党员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问题,廉政建设所要解决的是干部拒腐防变、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问题,人民法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首先要解决干警的审判作风和廉洁办案的问题。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拥有最终裁判权。如果对法官尤其是法院领导干部运用权力监督不力,必然会产生作风不正、从业不廉的问题。实践证明,权力失去监督就可能导致腐败。因此,要落实从严治院的方针,确保法院领导干部和广大干警廉洁从业、廉洁办案,就必须确保监督到位。在此方面,我院结合实际推行了党风廉政监督卡制度,凡在我院立案的当事人,都将得到一张“廉政监督卡”,当事人如果发现审判、执行人员有不廉洁行为,可以利用监督卡进行举报和监督,此举赢得了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法院的肯定。
1、要严格规范干警的交际行为。要认真落实省高院关于八小时以外干警行为规范的有关规定,约束业外活动,对广大干警要常提醒、勤过问、多关心,权力活动延伸到哪里,监督检查就延伸到哪里,确保组织管理不失控、干警行为不越轨,做到“八小时以内管住,八小时以外管好”。为此,我院将党风廉政建设还延伸到每位干警和家庭,在新年伊始,院党组向干警家属致公开信,汇报我院一年来的各项工作情况,以及所取得的成绩,同时干警及家属共同签订保廉助廉承诺书。
2、合理分权制约。要通过合理调整权力结构,实现有效的权力制约,防止权力过于集中。具体到审判和执行工作,就是要进一步推进审判、执行流程管理机制,实行立案、裁判、执行及执行中裁决、实施、监督的合理分权制约;对于掌管人、财、物的“热点”职位,应明确界定权限,明确所要承担的责任,防止扩大和滥用权力;上一级不仅要管下一级的工作,还要管思想、管作风;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班子成员之间,既要各司其责,又要相互制约,形成纵横交错的监督制约机制。当前,我们还要完善案件决策模式,增强审判、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严防暗箱操作,防止出现审判权、执行权监督的真空。200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出台了“五个严禁”,规范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我院开展了法官“五进活动”、与三门峡市律师协会共同签订廉政公约以及向社会公开承诺9项实事等活动。
3、要加大干部交流轮岗的力度。要加大对审判人员岗位交流的力度,推行中层交流轮岗制度,适时调整院领导分管工作,切实从审判人力资源配置上有效地切断或限制法院干部的一些不正常的社会关系,抑制腐败现象的滋生与蔓延,改善法院执法的外部环境。
4、要确保各项党风廉政制度的落实。首先要从班子成员抓起,要通过领导的率先垂范,形成落实制度的强大推动力;职能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严格执行纪律;各项制度出台一项,就要落实一项,见效一项;对有章不循,违反制度的,要抓住典型,严肃处理,从而促使每一位干警自觉遵守各项制度和规定。在此方面,我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高院《规范警车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十条禁令》,树立良好法院形象,杜绝公用车辆违纪现象发生,我院按照“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出台“十三条”措施规范警(公)务用车管理。该十三条措施一是严禁酒后驾车;二是严禁使用警(公)车旅游、参加婚丧嫁娶、钓鱼、高消费娱乐活动;三是严禁警车外借,挪用、转借警车牌证;四是严禁非执行公务使用警车接送学生、客人;五是严禁非执行公务将警车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学校、幼儿园、旅游景点等不宜停放警车的地方;六是严禁其他使用警车从事执行公务以外的活动的行为;七是禁止不依法依规驾车、不文明驾车、乱闯红灯;八是禁止开霸王车,开特权车;九是禁止不按市政管理停放警车;十是禁止不依法按警车使用规定滥用警灯、警报器和道路优先通行权;十一是执行公务外出,严格审批程序。十二是严格停放制度。下班后,各部门必须将车辆按规定时间停放在地下室车库。禁止下班后警车在外停放;十三是节假日,除值班车辆外一律封存;双休日若外出办案,要经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为保障以上措施的得到真正落实,我院在成立警(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的同时,还组成检查组对警车使用情况明察暗访,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凡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按规定严肃查处,绝不姑息。以上措施的实施,对法院公正廉洁执法,树立良好形象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5、要形成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
合的立体监督体系。要进一步发挥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党员干部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监督工作;要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的积极作用,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善纳群言,主动让下级来“管”自己;还要进一步强化社会舆论监督的力度,拓宽监督渠道。2008年以来,我院邀请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新闻单位代表、企业代表、律师代表、行政机关代表等21人为廉政执行监督员,每年召开2次座谈会。并对涉法信访老案及时邀请廉政监督员召开信访听证会,取得了较好社会效果。
(三)责任追究是关键。
1、应正确理解责任追究的内涵和政策界限。责任追究是指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发生了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领导干部虽然本身不是违法违纪当事人,但负有失职、失察责任的,就要受到追究。只有准确予以认定,才能使责任追究客观、公正,真正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2、应严格责任追究程序和形式。在责任追究程序方面,要严格按规定的立案、检查、处理程序进行,要注意正确区分和处理责任追究与一般违纪的关系,分清主客观原因,分清是集体责任还是个人责任,在此基础上确定要不要追究领导责任,追究到什么程度。在责任追究形式上,可以采取诫勉提醒、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三种形式。对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责任制规定的职责,检查考核评定为不合格且情节较轻的,可实行诫免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或取消评先资格等;对被评定为不合格且情节较重的,可会同组织部门对其责令辞职、停职、免职处理;对被评定为不合格且情节严重的,按有关党纪政纪条观对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3、应完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加强对责任追究的监督检查。要建立上下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法院与同级党委纪检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完善信息网络,拓宽信息渠道,避免责任追究案源的流失。同时,要加强对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对监督部门、监督人员的监督检查。对于领导干部任期内发生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不论何时暴露出来,也不论其岗位是否发生变化,都应追究其责任。
总之,加强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继续在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上下功夫,不断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着力构筑“不愿为”的自律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努力形成“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进一步强化“不敢为”的惩治机制;坚持从严治院与法官待遇从优相结合,积极探索“不必为”的保障机制。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效抵制各种错误思潮的影响,确保用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占领思想阵地;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坚持司法为全党全国大局服务,确保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积极主动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司法服务;要牢固树立为民司法的意识,坚持把人民群众利益作为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检验标准,确保司法工作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