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湖滨频道讯 近日,湖滨区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合伙抢劫、盗窃案,依法分别判处吕某等6被告人七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至6000元不等。
2008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吕某、张某、郭某等6名未成年人采取互相结伙的方式,分别在三门峡市区大岭路北段的上村综合楼、长宏物资公司院内、易安木器厂建筑工地、博丰物资公司后院仓库、灰钙粉厂内及三门峡市新华水工机械公司起重机分公司金工车间、陕县陕州中学教学楼建筑工地等地,盗取井上滑轮、千斤顶、切割机等物品,销赃后得款予以挥霍。2008年9月1日晚21时许,被告人吕某、张某还到三门峡市区和平路一网吧将被害人李某、申某叫到和平菜市场后家属院偏僻处,采取殴打方式抢走二人身上的100余元现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张某、郭某等6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其中被告人吕某、张某的行为同时构成抢劫罪,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6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根据情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