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强立案程序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立案工作公正、公开、高效、廉洁地进行,依照诉讼法律有关规定,结合本院立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立案工作遵循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法院审判的原则。
第二条 立案工作坚持立案调解原则。
第三条 立案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做好各项立案工作。
第四条 立案窗口设立2个工作小组:民商事案件立案工作小组、刑事案件及执行立案工作小组,各小组由专人负责立案的审查工作。
第五条 立案窗口负责下列案件的立案审查、办理工作:
(一)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
(二)已生效的民商事案件的判决、调解案件的执行及仲裁执行、公证执行的办理,刑事、行政案件登记立案的办理工作。
(三)诉前保全案件的审查及办理工作。
第六条 一审民商事案件立案审查: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本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立案的,在立案窗口先作登记,提交材料符合上述条件的,立案窗口应接受材料;提交材料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告知当事人补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 对已接收的立案材料3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并做好息诉或调解工作,对符合立案审查条件的填写立案登记表,报庭长审批。
第八条 庭长对立案窗口报送的立案材料决定是否批准,并签署意见。
第九条 对庭长已签发同意立案的案件,1日内送交立案登记室;对庭长未批准立案的案件,3日内电话或者当面口头答复当事人。
第十条 立案庭健全诉讼引导制度,立案窗口要配备诉讼指南、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等诉讼引导材料,方便当事人全面了解各类诉讼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 立案窗口接待人员应对当事人的询问耐心细致解答并作详细记录,切实做到对当事人的陈述耐心听取,对其困难热心帮助,对其所提交的材料细心阅看,对诉讼活动中法律困惑悉心指导,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全体立案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加强事业心和责任感,以对审判事业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对待工作,勤奋努力,恪尽职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