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湖滨频道讯 到酒店游泳时被楼梯踏步卡住摔伤,与酒店方协商赔偿未果,一女孩一纸诉状将酒店起诉至湖滨区法院,要求酒店赔偿各项损失8000余元。
受伤女孩齐某诉称,2008年9月1日下午,时年17岁的她去市区一家大酒店(下称酒店)内的游泳池游泳,在淋浴间冲淋完毕从沐浴间走向游泳池的楼梯时由于当时酒店停电,光线黑暗,且没有服务人员及时采取照明措施和引导,致使她的两脚被钢板焊接且下边缘未进行防护处理的楼梯踏步卡住仰面摔倒,两腿脚脖正前方受伤。伤面经医院诊断为右腿有两道挫裂伤;左腿有一个长4厘米、深1厘米伤口,属中度污染。随后进行了创面消毒包扎、内外缝合及门诊输液观察等治疗。
经多次协商,酒店方起初答应赔偿她1500元,但一直拖延不付,之后经消协协调与酒店法定代表人达成1700元的赔偿意见,经多次讨要酒店仍不予支付。
女孩及其监护人认为,酒店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游泳者遭受人身损害,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将酒店起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赔偿医疗、营养、护理等各项损失费用8297.78元并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
据悉,湖滨区法院7月21日已正式受理此案,目前该案正在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