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抓包支付漏洞牟利,“漏”进法网! 作者:藏婷婷 马建波 发布时间:2025-11-27 09:55:39
在虚拟世界里“薅羊毛”
也可能涉及违法犯罪
轻则赔偿损失
重则身陷囹圄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郑某在玩某游戏(运营商系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时,发现该游戏充值元宝(游戏货币,1元可充值10元宝)存在漏洞。为牟取利益,郑某下载某抓包软件先对游戏充值,同时抓取充值成功指令,并不断重复充值成功指令刷取元宝,郑某以上述方式为自己注册的四个游戏账号充值913900元宝。之后郑某指使李某、房某登录游戏账号联系游戏买家,并以1比60左右的比例卖出元宝,截止游戏账号被封,共获利8850元。
另查明,2025年8月22日,郑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5年10月22日,郑某赔偿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梁某8850元,梁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郑某予以谅解。
【法院判决】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处理的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郑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郑某在案发后主动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郑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在计算机技术领域,数据的生成、复制、传输通常是即时完成,游戏币等虚拟财产更是只要程序设置完毕,即可以无限产出,而非像实体的购物磁卡一样,需要先行制作出来。游戏币这种数据的本质是一种赋予玩家权限的口令密码,玩家持有了游戏货币,就等于获取了一定的权限,可以在游戏中享有相应的权能。这种权限的载体是游戏币的口令密码,本质上就是一种经过信息系统预先设定并认可的数据。非法生成、复制、传输游戏币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非法获取权限并非法使用该权限的行为。本案中的游戏充值元宝作为一种虚拟货币,其性质实质上就是电磁记录,即电子数据。被告人郑某利用充值系统漏洞,不断重复充值成功指令从而非法获取游戏币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告人郑某非法获取游戏币并出卖,违法所得数额为8850元,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标准。
【法官提醒】
网络日新月异,技术的更新迭代催生了各式各样新的犯罪形态。网络时代,法律不是真空地带,广大游戏玩家要增强法治观念,遵守网络空间秩序和国家法律法规。娱乐有度,玩之有道,切勿将个人“本领”用于谋取非法利益上,从而走向犯罪的深渊。广大运营商也要加强技术防护,完善规则体系,以免被不法分子钻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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