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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离职后提成还作数吗?

  发布时间:2025-12-05 19:15:40


薪酬的组成与落实
关系到员工的切身利益
离职后未结算的提成
还作数吗
能要回吗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张某入职某营销公司,从事置业顾问工作。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某营销公司未按时发放工资及佣金。2023年8月8日,某营销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23年9月30日前结算张某工资。承诺书加盖公司公章,该公司行政主管签字。承诺书注明工资10000元,张某也签字同意。后经劳动监察大队协调,某营销公司于2024年4月结清所欠张某工资10000元。
    张某分别于2021年12月19日,2022年7月8日,2022年7月24日销售房屋3套,按比例计算提成为5789元。张某有其与某营销公司员工贠某、卫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与卫某的语音通话记录,证明张某已经将上述3套房屋成交情况向某营销公司汇报。之后,张某多次催要销售提成,某营销公司未支付,故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湖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张某在被告某营销公司工作,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被告某营销公司拖欠原告张某佣金5789元的事实,有双方的聊天记录以及通话录音予以证实。被告某营销公司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消极应对诉讼活动,怠于行使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故被告某营销公司依法应当支付原告张某劳动报酬5789元。据此,判决被告某营销公司支付原告张某佣金5789元。
【法官说法】
    工资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而依法向其支付报酬,具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的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这六个构成部分。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第六条规定,业务提成属于工资的一部分,是计件工资的重要形式,即按照营业额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工资。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从事置业工作期间卖出房屋的提成,属于在离职时已经完成的业务且符合提成的条件,用人单位某营销公司应予支付。
    关于业务提成工资的给付条件,原则上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底薪、每个月按照业绩提成的情况,劳动者有时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甚至没有工资,此种情况下劳动者主张对完全没有工资或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月份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补足的,本着维护劳动者基本生存权利的精神,应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现实中,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除工资待遇、保险、相关福利外,往往不会对业务提成作出约定,由于种种原因,劳动者在职期间也不会向用人单位索要拖欠的提成工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涉诉时劳动者需要对双方约定的业务提成工资产生的基础事实、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或拖欠业务提成工资的行为、用人单位未发放或未足额发放提成工资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实务中涉及相关提成纠纷时,劳动者常因举证不能无法得到支持。
    在此提醒劳动者保留相关证据:
    1.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关于约定提成的相关规定
    2.证明达到提成领取条件的销售合同
    3.银行转账记录及公司收取回款记录的原件或复印件、照片、聊天记录等
    4.工资单中体现提成的工资项目
    5.公司法人或者相关负责人出具的提成结算单等如果劳动者有合理的理由证明用人单位欠发业务提成工资的相关证据,在用人单位掌握管理之下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提供;如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责任编辑:jg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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