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参与网络刷单 小心“鸡飞蛋打” 作者:藏婷婷 吕 蓉 发布时间:2025-10-27 09:29:21
随着网上购物普及
网络刷单
已不是新鲜词汇
但仍有人心存侥幸
幻想手指点点
轻松操作
就能赚大钱
最终贪小便宜吃大亏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21日,王某通过浏览某贴吧,添加一个微信兼职刷单群。群内发布刷单信息,让成员到一平台某店铺购买打火机刷单。该店铺的注册登记名为郭某,并预留有郭某的身份证和手机号。王某在该店铺下单6笔,共计支出46000元。后微信刷单群解散,王某在某平台申请退款,仅退还10120元,尚欠35880元未退还。王某认为郭某构成违约,诉至法院要求郭某退还剩余货款35880元。
另查明,2024年10月22日,王某以被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日公安机关出具《受案回执》,确认受理案件。店铺注册人郭某称其身份证于2024年10月7日丢失,12月27日补办身份证,其未在某平台注册过账号。
【法院判决】
湖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对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存在诈骗经济犯罪嫌疑,故依法应当驳回原告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审查。综上,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刷单是指商家和刷客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制造虚假好评的行为,网络刷单本身属于违法行为。刷单人与商家之间通过平台达成的交易,实为双方虚构网络交易订单,进而为商家经营的网店赚取销量数据。该行为不但误导了其他消费者,也扰乱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之间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属于法律规定的通谋虚伪行为。双方达成的网购合同,系以假意网络购物掩盖刷销量、赚取报酬的真实意思,该网购合同因双方缺乏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无效。本案中,电商平台的卖家是否为郭某尚未可知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回执,涉嫌刑事诈骗犯罪,以民事案件起诉不当,法院遂驳回王某的起诉。王某为赚取刷单报酬投入的款项,不论是以未收到货款、报酬为由,还是以商品未实际发货为由起诉,主张退还货款、支付报酬的,均不受法律保护。
【法官提醒】
“流量”在网络时代已经成为一种财富,掌握流量密码就是掌握了财富路径。网店的交易数量、成交金额、信用评价对提升卖家的销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些电商为了获取竞争优势,采取请人“刷单”的方式,以虚假交易量吸引客户或者用户“好评”,这种行为会严重误导消费者。在此提醒商家,网络刷单是违法违规行为,国家法律、电商平台均明令禁止这种虚假交易,这是对消费者的诈骗、误导,可能涉嫌诈骗、虚假广告等刑事犯罪。同时提醒公民,以“刷单返利”赚取的佣金属于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相信陌生人“画大饼”等,注意甄别虚假承诺,拒绝刷单,谨防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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