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杯换盏后的逞强、酒后驾车时的默许、共饮同乘者的侥幸……
这些看似寻常的聚会细节
在一场致人伤亡的醉驾事故后
瞬间变成责任认定的焦点
共饮同乘者也要承担醉驾的民事赔偿责任吗?
9月29日,CCTV1《今日说法》栏目播出《酒后的罪责》,聚焦由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将“共饮同乘后致第三人伤亡”的民事责任摆至台前。节目还原案发真相,法官逐一拆解争议焦点,明确共饮同乘者的劝阻义务边界与法律责任范围,为每一场欢聚清晰划定法律红线。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9日23时许,王某通过微信约贠某某吃饭喝酒,随后于1月20日凌晨2时许,贠某某乘坐王某驾驶的涉案车辆到某酒馆找其朋友宁某某,同他及其朋友赵某一起喝酒。1月20日3时20分许,四人一同离开酒吧。贠某某将停靠在酒吧门口的涉案车辆开到路口,由王某驾驶车辆,贠某某坐在副驾,赵某和宁某某坐在后排。3时31分许,王某驾驶涉案车辆在酒吧东侧处路口掉头时,将站立在此处的行人王某飞撞倒并碾压。后经三门峡市公安局鉴定认为,王某飞颅骨骨折、硬膜外血肿、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术后长期昏迷,人体损伤程度可评定为重伤二级。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发生时驾驶员王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mg/100ML;王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飞无责任。经调查,涉案车辆属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所有,司机王某系公司员工。
2023年5月,王某犯交通肇事罪,被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3年5月9日,王某飞的诉讼代理人将司机王某、涉案车辆所属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共同承担王某飞前期产生的医疗费用。经过一审、二审,判决王某赔偿王某飞各项损失的85%即663049.46元,涉案车辆所属公司赔偿王某飞各项损失的15%即125302元。
事故发生后至今,伤者王某飞一直在医疗治疗过程中,并未治疗终结,目前仍处于植物人状态,司机王某一直未能履行赔偿义务,新的医疗费用还在不断产生。
2024年9月,王某飞的诉讼代理人就2023年5月27日至2024年4月1日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再次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司机王某赔偿原告王某飞的各项损失1294366.68元;车辆所属公司对其中的15%承担赔偿责任;共饮同乘的三人(赵某、贠某某、宁某某)分别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王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湖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做出判决,酌定由王某、涉案车辆所属某公司、贠某某、宁某某和赵某对王某飞各项损失分别承担 76%、15%、5%、2%、2%的赔偿责任。涉案车辆所属公司和赵某不服判决,上诉至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应对伤者王某飞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作为车辆所有权人,对车辆管理不严,对员工在非工作时间驾驶公司车辆缺乏有效监督,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某公司依法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对王某飞的各项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为共同饮酒者,对相互之间人身安全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应当相互提醒、照顾、劝告。本案中,贠某某、宁某某、赵某三人同王某一起饮酒后,贠某某将车辆挪到路口交由王某驾驶存在一定的指使行为,此后三人同乘被告王某驾驶的车辆,在此期间,宁某某、赵某对被告王某的酒后驾驶行为也并未进行制止,持纵容态度,未尽到劝阻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均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对王某飞的各项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酒局终了,责任未了。共同饮酒不仅是社交行为,更伴随着法定的安全提醒义务,劝阻酒驾、保障同伴及他人安全,既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责任。本案中司机及共饮同乘者怀揣“就喝一点没事”“他酒量好能开”“出了事也轮不到我”的侥幸心理,以身犯险,最终付出了无法挽回的惨痛代价。同乘者对酒驾行为的默许或纵容,本质上是对自身与他人生命安全的漠视,一旦发生事故,必将面临法律的追责。唯有摒弃侥幸、严守规则,才能避免让酒局欢聚演变为责任纠纷与人生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