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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谁?

  发布时间:2025-09-25 18:54:59


没有结婚证的同居关系
彼此感情破裂
分手后
生育的子女
怎么办?
【基本案情】
    王某(男)与陈某(女)曾系夫妻关系,于2017年办理离婚登记,约定共有房产A处归男方王某所有。离婚后,二人仍共同生活在A处。同居期间,陈某于2022年6月生育一女小王。孩子出生后一直居住在A处,主要由王某、陈某及双方父母共同照顾。王某2023年3月到外地工作, 小王自2024年3月起主要由陈某及其母亲照顾。后王某计划将小王安排至外地就学,其与陈某就小王的抚养问题产生分歧。王某诉至法院,要求非婚生女小王由其抚养,陈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
    湖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对于子女的抚养,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 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同居期间生育一女小王,原告王某于2023年3月到外地工作,小王自出生至今主要由被告陈某负责照顾,一直生活居住在三门峡。考虑到小王尚年幼,需要母亲的关怀和照顾,如贸然改变生活环境可能对其健康成长带来不利影响。为使孩子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原告王某主张小王由其抚养,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遵循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原则,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核心。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包括抚养权、继承权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或危害其权益。父母对于非婚生子女均有法定抚养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缺失而免除。
    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基于低龄子女对于母亲的生理依赖和情感需求,优先保障母亲的直接抚养权。但若母亲存在严重不利于抚养的情形,如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虐待子女等,则由父亲抚养。
    对于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的子女由父母协商,协商不成的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抚养条件、与子女的感情基础、生活环境稳定性等因素,由“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一方进行抚养。若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恶习,或重婚同居、抢夺藏匿子女等情形的,则由另一方抚养。本案中,小王已满两周岁未满八周岁,裁量时即基于小王的情感需求、抚养条件、生活稳定性等方面进行考量。
    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由于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已经具有一定的认知和表达能力,其意愿是法官裁判时的重要参考。
【法官提醒】
    抚养子女是为人父母的责任,任何一方都需要挑起担子。同样,不能因为一己私欲而不顾子女的现实需求,抢夺伤害子女。分手虽然意味着男女双方感情的结束,但是二人生育的子女与父母之间的纽带不会断。不论是否结婚,父母对于非婚生子女均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不能免除。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父母要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携手努力为孩子创造一个稳定、和谐的成长环境,让孩子在阳光下茁壮成长。及时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避免因父母双方的感情问题,给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带来不利影响。

责任编辑:jg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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