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了充值卡
尚未消费完
却
遭遇闭店
卡内余额
怎么办
【基本案情】
焦某注册成立某美容店,该美容店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焦某。王某在该美容店充值5380元,赠金2000元,共计7380元。充值后,消费时按照会员价计费。某日,王某发现该美容店停止营业。王某最后一次在店内消费的小票载明,消费完毕后现卡金为1228元,现赠金2000元。该美容店工商登记已注销,双方之间就应退还多少金额以及赠送金额是否应予以退还产生争议,王某为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湖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原告王某作为消费者在原某美容店预付款项进行消费,与该店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充值金额为5380元
赠金为2000元原告储值卡内使用金额双方一致认可为5380-1228=4152元
原告实际消费金额为4152元×5380/7380=3026.8元
某美容店已登记注销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权利义务已经终止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及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之规定,被告焦某作为该店的登记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应当向原告承担返还剩余款项5380-3026.8=2353.2元。
【法官说法】
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向经营者预先支付款项后,按期、次、额度获取服务或消费特定商品的消费方式。预付式消费的合同订立为口头约定多,书面约定较少。经营者口头作出各类优惠消费承诺,诱导消费者预付办卡,但并无任何书面约定。消费者仅持有经营者发放的预付卡或会员卡,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的,往往会在经营者涉及“虚假宣传”或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双方约定时出现举证困难。如本案中,焦某经营的某美容店与王某就未签订书面合同。
预付式消费书面合同往往采用格式合同,即使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多为经营者拟定并提供的格式合同,经营者在合同中约定减免除自身责任、限制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情况屡见不鲜,特别是赠送金额扣款顺序、退还规则等等,很多消费者难以发现其中隐含的消费陷阱。本案中,经营者以充值赠送金额的方式吸引消费者,消费者通过预付方式充值后,经营者在消费者未消费完毕前停止经营并注销字号,属于在履行期届满前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属于根本违约。
关于该案判决返还的金额,由于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退还尚未消费部分的预付金的诉讼请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根据消费者实付金额与实付金额加赠送金额之比计算优惠比例,按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法官提醒】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大家在美容、健身、养生灯领域的消费需求也日益增长。该部分领域的经营者往往采用预付式消费+赠送金额的方式吸引顾客,消费者在享受优惠活动的同时,有可能遭遇店铺倒闭、老板跑路等情况,维权时常常陷入“充值易,退款难”的困境。
预付式消费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离不开消费者与商家的相互信任和配合。在此提醒,消费者与经营者订立合同时,应当对于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期限以及纠纷产生时的解决方式等予以充分的沟通并通过书面合同确定下来。在消费者对商家提供服务产生质疑或者不满的情况下,不宜强制双方继续履行剩余合同的,应结合合同订立目的、履行情况等事实基础,尊重消费者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依法保护消费者行使单方解除权。对于商家已经提供服务的,消费者应当向商家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若因为消费者不当解约造成商家产生额外损失的,应适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