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挂名老板与幕后老板,向谁索要工资? 作者:藏婷婷 郭 路 发布时间:2025-07-18 19:39:33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
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
不是同一人劳动者
如何主张劳动报酬
【基本案情】
高某于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在某养生店工作期间,该店共计拖欠高某工资15000余元。后刘某、洪某向高某出具欠条一张,承诺2022年7月30日还清,二人在欠款人处签名并加盖某养生店发票专用章。但高某的工资一直未得到兑付。经查,某养生店经营者为洪某,实际老板为刘某,该店于2024年9月注销。高某认为某养生店已经注销,但刘某是老板,洪某是员工,工资应当由洪某和刘某共同支付,于2025年5月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法院判决】
湖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应当及时支付。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原告在某养生店提供劳务的事实,双方均认可,法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拖欠工资15000余元,有二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佐证,且被告刘某称其为实际老板,愿意承担原告工资,被告洪某系养生店登记经营者,亦认可在涉案欠条上签字。据此,判决被告刘某与洪某支付原告拖欠工资15000余元。
【法官说法】
一、工商登记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告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当事人。本案中,某养生店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经营者为洪某,但是实际经营人是刘某,且该养生店已经注销,不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故本案适格的被告为洪某和刘某。
二、工资由谁来支付?
高某在某养生店工作期间与该养生店形成劳动关系,该店铺应当支付高某相应的报酬。虽然店铺已注销,但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底线不会因“注销营业执照”或“幕后老板”而被抹去。本案中,有刘某、洪某向高某出具的欠条对拖欠工资一事认可且承诺还款,故应由刘某与洪某共同对善意第三人高某的拖欠工资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
实践中,往往因借名经营、资质挂靠、规避责任等原因出现工商登记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情况,一旦出现纠纷,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之间的内部约定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需要共同承担责任。在此提醒,不要随意出借身份信息为他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否则将面临担责风险。营业执照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当出现经营者信息变化的,亦要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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