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挂名监事想辞职,怎么办? 作者:李倩 藏婷婷 发布时间:2025-07-29 15:35:59
挂名监事
自助退出公司
行不通
如何
通过诉讼维权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19日,某商贸有限公司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设立,系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均为第三人段某。
当年4月17日,段某签发一份《股东决定书》,聘任张某为公司监事。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决定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由股东决定可以连任。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张某现仍为某商贸有限公司监事。工商登记档案中未见有张某签名的资料。
2019年12月,某商贸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该企业尚未注销。现该股东人员及证照下落不明,无法为张某办理变更登记。
张某与某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之间系朋友关系,并非该某商贸有限公司员工,并未实际参与该公司运营的监督管理,并明确不再担任该公司监事。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湖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监事与公司之间属于委托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监事有权单方面解除该委托关系。本案中,原告张某不是该公司的职工,也不是股东或者股东实际委派的监事,实际上无法履行与监事有关的权利义务的,无法有效行使职权的监事,在公司治理上也就无法发挥作用。原告张某明确表示不愿意担任该公司的监事,有权行使其任意解除权,双方之间委托关系解除,某商贸有限公司有义务涤除监事的工商登记。
虽然监事变更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畴,但是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唯一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段某无法联系,无法通过公司自治程序途径就监事变更事项实现救济,原告张某起诉请求涤除监事身份并办理备案登记于法有据,判决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涤除原告张某作为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监事身份的登记事项。
法官说法
1、监事在公司中的责任义务?
新《公司法》进一步强化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治理中的责任义务,特别新增“公司登记”章节。监事有参与管理、监督公司事务的职权,同时负有对公司忠实勤勉的义务。监事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股东抽逃出资或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无法全面清算时,如果监事存在侵权行为,可能因此承担赔偿责任。
2、挂名监事如何涤除监事身份?
监事的工商登记信息对外具有公示效力,监事身份的变更登记属于公司自治范围,监事提出辞职,公司应当在30日内完成变更登记。但实践中,存在挂名监事在公司经营陷于僵局,无法通过公司自治程序就监事变更事项实现救济的情形。《公司法》虽然未对公司与监事之间关系作出明确界定,监事代表股东行使监督权,从法律关系设立、法律后果来讲,监事和公司形成委托关系,可参照《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监事作为受托人可以单方解除委托合同。
本案从实体上讲,张某并非该公司员工,视为挂名监事,并未实际履行代表股东意志对公司进行监督,且明确表示不再担任公司监事,监事与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已经由监事一方行使解除权而解除;从程序上讲,张某作为挂名监事已经穷尽了内部救济途径,因无法与公司股东获得联系,无法通过股东决议进行救济,自治失灵时,其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变更监事登记。
法官提醒
即便公司章程里没有明确规定监事的辞职程序,只要他们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就具有法律效力,公司不能强行留任。监事离任后,如果确实与公司没有实质利益联系,应积极通过多种方式向公司表示解除委托关系的意思,寻求公司内部正当程序变更工商登记信息。着重提醒,一旦公司涉诉、失信,挂名监事可能会被牵连,因此要主动行动,避免“背锅”。如果确实穷尽内部程序无法救济,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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