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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方一定是“弱势群体”?

  发布时间:2025-07-01 08:59:40


道路交通事故中
非机动车方向机动车方
索要赔偿较为常见
那么机动车方向非机动车方
索要赔偿能否得到支持?
【基本案情】
    王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转弯时,与张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张某受伤骨折,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要求王某赔偿其车辆损失及人身损害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湖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王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与原告张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张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王某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对张某的损失予以赔偿。但因本次事故中王某驾驶的为非机动车,张某驾驶的为机动车,考虑到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危险性明显大于非机动车,危险回避能力较非机动车也具有明显优势,故对于原告张某的车辆损失,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张某人身损害部分,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根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机动车一方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与非机动车一方是平等的。基于生命权、健康权高于财产利益的基本价值理念,非机动车一方应对机动车一方的人身伤亡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对于原告张某主张的人身损害赔偿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王某赔偿张某人身损害损失1万余元。
【法官说法】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对于非机动车有过错的,按照过失相抵原则,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对于非机动车造成机动车一方损害的,应当分情况来看待:一、对于机动车的财产损害部分考虑机动车的危险性程度高于非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应承担更多的谨慎驾驶义务和更高的避险责任,且机动车一方可以通过投保车损险分散风险,故对于财产损害部分一般不应支持;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机动车未在行驶过程中,且是规范停靠,此时其危险性并未高于非机动车,如果因为非机动车原因发生事故且非机动车一方全责,机动车一方可以请求非机动车一方予以赔偿。二、对于机动车一方的人身损害部分无论是机动车驾驶人还是非机动车一方的驾驶人,其人身权益是平等受到保护的。在立法设置中,因机动车高度危险性而采用的“优者负担原则”也仅限于财产损害范畴,对于人身损害部分,双方应受到同等保护。故非机动车一方在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对机动车一方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碰撞造成的交通事故中,一般而言,机动车的制造性能、避险能力方面优于非机动车、行人,机动车一方的安全驾驶技术要求和谨慎注意义务相较非机动车、行人一方也更为严格。但是非机动车、行人绝不能因此有恃无恐,忽视交通规则。如果非机动车、行人出于“故意”如泄愤等与机动车相撞造成损失,不仅机动车一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还可能需要对机动车一方的车辆损失和人身损害同时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的参与者,任何情况下都应当共同遵守交通规则,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jg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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