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离婚协议≠产权变更 作者:藏婷婷 董丽媛 发布时间:2025-06-23 09:54:24
婚姻是人生大事
当缘分走到尽头
财产问题很关键
夫妻二人即使签订离婚协议
并不能发生物权变更效力
房子究竟归谁
完成过户登记才算数
【基本案情】
吴某与杨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后因感情不和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二人名下共同所有的婚内房产一套归吴某所有。二人分别在落款处签字捺印予以确认,并就上述《离婚协议》到公证机关予以公正。办理离婚手续后,杨某拒不配合吴某办理房屋权属变更手续,故吴某于2025年4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并要求杨某配合其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
湖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本案中,二人名下登记的房屋为原告吴某和被告杨某共同所有。但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该房屋归原告吴某所有,且双方对该离婚协议进行了公证,能够认定该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按照离婚协议约定,该房屋应归原告吴某所有,被告杨某应当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的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据此,依法判决二人名下登记的共有房屋归原告吴某所有;被告杨某配合原告吴某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
【法官说法】
一、离婚协议能否产生物权变更效力?《物权法》第九条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变更或者转让,依法登记后发生法律效力,不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更或者转移的效力。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离婚协议本质上是民事合同,离婚协议中涉及的不动产分割属于财产权利转让,因此,离婚协议不能作为导致物权设立、变更、消灭的原因。本案中,吴某与杨某的离婚协议仅仅产生债权效力,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
二、不动产物权如何发生变更?不动产登记变更一般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如果协议离婚的一方当事人不配合过户,单凭离婚协议无法办理转移登记;但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凭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对于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可以由一方当事人凭离婚协议和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到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转移登记;同样,诉讼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直接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过户,无需对方配合。本案中,登记在二人名下的不动产已经法院确权归原告吴某所有,物权变更由被告协助办理;如被告如拒不协助,原告可凭生效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提醒】
离婚协议是婚姻走到尽头双方当事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其中涉及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协商意见。签订的离婚协议本身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相关权利内容。
但是对于不动产,只有经过登记公示才具有物权效力。离婚协议、公正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仅仅约束双方当事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为避免不必要的诉累,离婚时应做好析产处置,同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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