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醉驾连环撞,闯下大祸端! 作者:藏婷婷 呼紫娟 发布时间:2025-06-16 08:36:11
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已成为绝大多数人的基本认知
但是
总有人心存侥幸
结果
害人又害己
【基本案情】
程某一晚与朋友通宵饮酒,次日上午九时许,程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在一路口与前方等候交通信号灯的苏某驾驶的小型货车发生追尾碰撞,程某驾车逃逸。之后,程某驾驶车辆又碰撞到李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程某闯红灯超速通过路口,继续驾车逃逸。在驶入某村时,程某驾驶车辆再次发生碰撞,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和王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受损。在某村行驶过程中,程某所驾车辆又接连碰撞到停放在村内道路上的三辆小型轿车、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及张某驾驶的一辆二轮电动车,致李某、王某、张某等3人受伤及10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程某弃车逃逸过程中,被公安民警抓获。
经鉴定,事故发生时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9.7mg/100mL;经视频录像分析计算,程某闯红灯时,其所驾车辆左前轮中心到左后轮罩后边缘通过空间参考线A的速度为58-60km/h;经交警部门认定,程某对所发生的事故负全部责任;李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被评定为轻微伤。
事故发生后,程某及其亲属分别赔偿案涉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判决】
湖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明知酒后驾驶违法、醉酒后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仍在市区道路上醉酒后驾驶车辆,追尾碰撞他人车辆后继续驾驶,再次碰撞他人车辆后仍未停车继续驾车逃逸,后超速、闯红灯又碰撞多车危害公共安全,致1人轻微伤、多车受损,被告人程某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及其亲属对全部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量刑时可酌情对被告人程某予以从宽处罚。据此,对被告人程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说法】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属于故意犯罪。该罪成立的要件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而不要求发生严重后果。实践中,醉酒驾车犯罪行为人往往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伤亡结果的发生,其罪过形式有放任的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具体的罪过形式应当结合行为人是否具有驾驶能力,是否正常驾驶、行驶速度快慢、所驾驶车辆车况如何、路况和能见度如何、案发地点车辆及行人多少、肇事后的表现以及行为人关于主观心态的供述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
本案中,被告人程某在不具备正常驾驶能力和严重醉酒的状态下,驾车行驶于车辆密集的城市道路上。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这种行为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程某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能够认识到其行为的高度危险性,尤其是在红绿灯路段与他人发生追尾后,其已经完全能够认识到醉酒驾车极可能再次发生撞击。程某不但没有及时停车,反而继续驾车,导致又与他人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撞击,后超速、闯红灯再连续撞击正常行驶车辆2辆、路边停放车辆5辆,最终造成3人受伤、10车受损的严重后果。程某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明显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官提醒】
驾前贪杯,驾后伤悲。道路交通安全已经是老生常谈的话题,尽管法律明令禁止,但总有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酒精会严重影响驾驶员的判断能力、反应速度和操作能力,酒驾、醉驾的危害不言而喻。交通安全是社会稳定的基石,醉酒驾驶严重威胁公众出行安全,这种违法行为一直是法律重点打击的对象,面临的是严厉的法律制裁。
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员,酒驾、醉驾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不仅仅是拿自己的生命安全开玩笑,更是对他人生命财产的蔑视。任何心存侥幸的酒后驾驶行为,都可能让自己和他人陷入危险的深渊,切莫酒后“上头”开车上路。安全永远是第一,谨记“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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