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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夫妻之间起冲突 共有财物遭了殃

  发布时间:2025-05-29 19:18:21


夫妻之间
柴米油盐酸甜苦辣
难免有时发生争执
更有甚者情绪冲动
常常做出一些极端行为
让人不禁唏嘘
【基本案情】
    小阳(化名)与小露(化名)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登记结婚,2024年2月,小露以感情不和且已经分居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小阳之间的婚姻关系,法院未予支持。截止本案审理时,双方仍属合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024年6月一天,小露因认为小阳在离婚纠纷庭审中做不实陈述感到气愤,同其母亲苏某一同到小露与小阳共有的房屋中,与小阳进行争辩,在此过程中小露动手将屋内的电视机、茶鳌⒑炀啤拙频任锲反蛟宜鸹怠:笮⊙艚÷丁⑺漳乘咧练ㄔ海⊙粢环矫嫒衔鞔蛟液笪菽谖辞褰啵贾缕湮薹ㄕ>幼。参薹ㄕI习啵<暗狡湔I詈蜕踩硪环矫嫒衔÷端鸹档奈锲分杏衅渑笥言敫涞母鋈瞬撇室笮÷丁⑺漳撑飧镀渌鹗�3万余元,并要求小露归还共有房屋房产证及车辆行驶证。
【法院判决】
    湖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小露将其与小阳共有房屋中的财物予以毁损,因该房屋及房屋内的财物系二人共有,损坏的物品无法体现属于原告小阳个人财产。在二人的资金款项等亦属于共同财产及夫妻关系存续的情况下,结合起因及受损程度,小阳主张小露赔付损失,不予支持。根据证据无法证实苏某存在打砸行为,不存在侵权行为,故其不应承担责任。关于小阳主张小露返还共有房屋的房产证及车辆行驶证的诉请,因房屋、车辆均系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对于共同财产的相关凭证均有持有的权利,均不影响其为共有财产的属性,小露持有并未实际侵害小阳的权利,故该诉请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小阳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打砸屋内财物,若受损财物非个人财产,那么基于共同财产的属性,另一方一般不能直接索赔。本案中,小露损坏的物品,小阳无法证实系个人财产,应视为共同财产。但若夫妻之外的第三人参与砸毁,该第三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砸毁财物的性质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如果砸毁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都有处分权,因此一般不构成违法行为。但若存在恶意、严重毁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之规定,夫妻一方可以在婚内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在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中予以主张。
    2、如果砸毁的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那么这一行为就侵犯了夫妻一方的财产权,对方有权要求赔偿。
    3、如果夫妻之外的第三人参与砸毁夫妻财物,该第三人的行为构成侵权,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故意毁坏财物等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人际之间交往,尤其是夫妻之间,更应该友善真诚对待彼此。夫妻双方只要没有解除婚姻关系,即便在闹离婚期间,财产仍属于双方共有,因琐事等发生矛盾,双方及其家人均应保持感情克制和情感理智,不应采取打砸物品等过激行为、不当行为,使双方裂痕进一步加深。婚姻不易,当感情无法挽回时,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避免因过激行为导致不必要的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jg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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