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同居期间的花销需要返还吗? 作者:藏婷婷 马宁 发布时间:2025-04-03 10:37:01
年轻人未婚同居时有发生
那么未婚同居是否是家庭关系的一种
解除同居关系后要求返还转账
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于2016年8月订婚,2023年1月分手,期间两人在西安、新疆、苏州等地同居。2020年5月份起,李某在三门峡市区从事财务工作,月工资3500元。2021年6月至2023年1月张某在西安工作期间,月工资4000-6500元。自2021年7月起,张某将每月的工资、奖金等转给李某保存,用于买房结婚,截止双方分手共计转款68400元。
分手后,张某要求李某返还68400元转账,李某以款项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消费支出为由拒绝返还,故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湖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同居关系纠纷系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长时间共同生活,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所引发的纠纷。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021年7月至2023年1月转给被告保管用于买房的68400元,被告认可收到上述款项,但对款项用途不予认可。结合双方的陈述及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在订婚后互有转账并曾经计划买房,不能证实双方2021年7月份之后实际进行了专项买房储蓄及具体储蓄金额。另结合双方的收入来源、工资标准、双方工作生活所在地的最低生活成本,双方的收入必然大部分用于生活开支。原、被告在订婚后曾长期共同生活,双方均投入了感情、时间、经济成本,为组建家庭都作出了努力,双方应本着相互尊重、相互负责、相互成就、共同上进的宗旨经营感情。现双方分手,发生纠纷时不宜单纯以金钱衡量和解决双方之间存在的问题,处理民事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遵从公共习惯和公序良俗。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具有婚姻关系,才合法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同居关系是未经结婚登记,且持续稳定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形成的与婚姻关系类似的关系。当事人双方不存在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存在同财共居的事实,其财产关系是一般的财产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不适用夫妻财产制。同居生活期间,由于双方长时间共同生活,必然存在共同的消费支出。基于共同生活支出的转账视为双方对日常生活的共同负担,是为了双方共同的生活利益而发生的,在同居生活解除时,通常不需要计算返还。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订婚后形成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共同生活必然产生生活开支,综合二人生活所在地的生活成本、二人工资水平等情况,可以认定案涉款项大部分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消费支出,故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返还请求。
【法官提醒】
随着社会进步,人们对于亲密关系的理解越来越多元化,同居不领证现象在年轻群体中愈发普遍。这种生活状态的选择更多的彰显尊重个性化需求,法律对于其权益的保护亦以遵从双方合意为主。对于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均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备对情感对象的判断能力和对事物风险、法律后果的防范、预知能力。同居期间双方均投入了感情、时间、经济成本,但对于期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和费用支出,除法律规定或者有证据证实双方有明确约定外,应视为双方增进感情的自愿付出或者赠予。在此提醒,同居期间与婚姻存续期间有所不同,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花销、收益等并不必然具备分割或者要求对方补偿的条件。需要分割的财产应当以确实为法律意义上的共有为基础,该共有需要双方通过举证予以明确。因此,同居男女要明确大额转账的用途及不动产的权属,对于赠与还是借贷也要留存好证据,做好转账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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