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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看法】制售伪劣农资产品,严惩!

  发布时间:2025-03-17 09:14:58


粮食安全关乎国之根本
春耕备耕的关键期
总有不良商贩蠢蠢欲动
2025年3月15日
为第43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通过湖滨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例
看法院严厉打击假冒产品
倡导诚实守信经营
保护消费者权益
【基本案情】
    郑某与王某(已判决)在农资会上相识并互相添加微信。郑某先后两次接到王某的微信、电话,想要进购假冒的某品牌商标农用硫酸钾化肥。王某通过微信给郑某发送印有某品牌农用硫酸钾字样的化肥包装袋及白色颗粒状化肥图片。郑某在没有取得厂家授权的情况下,与王某在微信上确定化肥包装袋和生产原料后,以6750元购买假冒某品牌农用硫酸钾化肥包装袋,以31600元购买元明粉等原料,安排工人生产假冒某品牌农用硫酸钾化肥共64吨,支付费用8400元,以57400元销售给王某。王某对该化肥进行销售,后被郭某发现系假冒的某品牌农用硫酸钾化肥,至此案发。
    经某品牌公司检测,涉案化肥实物样品元素含量中氯化钾含量为0%,硫的含量为1.38%等,鉴定意见为:样品化肥产品包装袋系假冒其公司包装,化肥样品也非其公司所生产。
    公安机关委托某检测公司对涉案化肥样品现场抽样检验,经检验未检出水溶性氧化钾,硫为6.3%,氯离子为52%;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水溶性氧化钾、硫、氯离子不符合 GB/T20406-2017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法院判决】
    湖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被告人郑某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经合议庭评议,依法判决被告人郑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0650元。
【法官说法】
    郑某的行为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4个罪名。为何最终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郑某定罪量刑?
    第一,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需要满足“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危害结果,郑某的以不合格的化肥冒充合格化肥的行为,未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竞合的处理问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郑某的侵犯注册商标行为及后续的销售行为,按照处罚较重的侵犯知识产权罪论处。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及销售行为的定罪问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假冒注册商标罪,构成该罪需具备如下条件:1.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即商标相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为同一种类,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3.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法官提醒】
    化肥是粮食的“粮食”,对于促进农作物增产稳产,保障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微店、直播带货等电商平台已经成为大众消费的重要渠道,产品流通更快更广。越来越多的农资产品通过网络销售,给农民、种养殖企业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一些制假造假分子觅到了可乘之机。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假冒某品牌化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侵犯商标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和商誉,不仅对名优产品及同类产品造成冲击扰乱市场秩序,同时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此提醒,农资经营者要依法经营,切勿为蝇头小利走上歧途。对于此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可能被禁止在一定时间内从事农资生产、销售等相关活动。农户也要提高对于商品的甄别能力,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认准商标、厂名,看清生产日期、保质期、合格证等。遇到侵权问题时,留存好相关证据,积极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jg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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