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医院盗窃病人财物 换来10年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09-09-11 15:37:57


    中国法院网三门峡湖滨频道讯  近日,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审结一起盗窃病人财产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留生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 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袁晓丽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08年11月27日,罗某在三门峡一家医院做身体检查时,将红色挎包放在检查室内的一张床上,被被告人周留生趁机盗走。包内有现金12000余元,一部摩托罗拉1200型手机、华润万家超市购物卡、医保卡、身份证、工作证等财物。

    被告人周留生回家后告知与其同居的被告人袁晓丽自己在医院盗窃的红色挎包内有许多财物,并拿出让被告人袁晓丽看。后被告人袁晓丽在明知华润万家超市购物卡、医保卡为周留生盗窃所得,使用该购物卡在超市购买400余元物品,并用医保卡到华为医药超市购买900余元药品以及其它物品。

    几天后,周留生伙同袁晓丽携带盗窃所得财物到西安游玩,期间袁晓丽又将周留生盗窃所得的价值1145元摩托罗拉手机低价销售,所得赃款被二人挥霍。公安机关获得线索,赴西安将二人抓获。经讯问查证,周留生曾因盗窃犯罪两次被判刑,最后一次在2004年11月刑满释放。案发后,二人盗窃所得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留生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袁晓丽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周留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犯罪,属累犯,切是盗窃病人财物,社会影响恶劣,对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晓丽系初犯,量刑时酌予从宽考虑。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被害人的损失已挽回,对其均可酌予从宽处罚。综合该案事实、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柯予新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0914387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