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质量月”】售卖假货代价大 作者:高川 郭爱丽 发布时间:2024-09-26 15:35:07
2024年9月是第47个“全国质量月”,活动以“加强质量支撑 共建质量强国”为主题。今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剖析一起典型案例,发挥司法职能,加大释法说理力度,引导广大群众学习了解相关知识,提升法治意识,提高辨别能力,牢固树立“重质量、守规则、讲诚信”的价值导向,进一步形成社会共治合力,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基本案情】
某家化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六神”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后“六神”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张某某在三门峡市某小区门面房经营一个体生活便利店,销售的产品中标有“六神”字样的六神清香爽肤沐浴露。一日,某家化公司人员到张某某所经营商店购买了上述沐浴露1瓶,全程有公证人员拍照、保管、封存。后某家化公司申请对该沐浴露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认定气味与该公司真品不符,包装与该公司真品不符,属假冒产品。鉴于该商店个体工商户字号已经注销,某家化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万元。
【法院判决】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销售的六神清香爽肤沐浴露经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属于假冒产品,该沐浴露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张某某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某家化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损失或张某某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也未举证证明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数额,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张某某侵权行为的性质,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经营规模、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原告为直至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判决张某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某家化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
【法官说法】
商标权,又称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据法律规定对其注册商标或者非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或者说排他的独占权。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商标在注册有效保护期内,在核定的商品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等。
任何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都构成侵权,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损失,尤其侵犯驰名商标的赔偿标准更高。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法官提醒】
诚信经营售卖正品不仅是现代社会文明体现,也事关保护知识产权和优化营商环境。商店经营者在进货时,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进货物,并查验相关手续和资质,不可轻信“新品试用”“组合搭售”等言语购进假冒商品。假冒伪劣产品不仅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负面影响,也侵害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对商标品牌的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与我们息息相关的食品、服装、化妆品等领域也不乏此类违法事件发生,在经营过程中务必诚信经营,提高防范意识,守好质量底线,万不可为了高额利润而枉顾法律风险,避免发生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损失。
在店内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侵害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同时,商户在设计、使用店铺招牌时,也应注意他人商标权利。未经许可在店铺招牌、店内墙壁等处显眼位置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属于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也容易被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湖滨区法院将以“质量月”活动为契机,用实用细司法行为,发挥对产品质量的保护功能,严厉打击侵权假冒犯罪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用足用好“活教材”,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作用,加强普法宣传,努力营造全民讲质量、质量利全民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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