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看·法】两部手机就能赚快钱,这也敢信?

  发布时间:2024-08-29 16:53:49


手机兼职
“佣金日结”“时薪过百”
这样的小广告屡见不鲜
殊不知一旦参与其中
就可能涉嫌犯罪
基本案情
    大专在读学生谢某某为兼职赚钱,经朋友介绍添加上线QQ好友,某日按照对方要求,使用两部手机分别拨打上线QQ语音电话和上线提供的受害人电话,并将两部手机同时打开免提放在一起,使得双方可以直接对话。邹某某接到谢某某名下电话号码拨打的电话,被诈骗55555元。经核查,谢某某名下电话号码在当日13时至16时,共计拨打电话29条,其在场听取了电话内容,从中获利340元。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340元。
法院判决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积极为其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案发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谢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说法
    搭建“手机口”协助实施诈骗,即行为人提供两部手机,一部通过网络软件接通境外诈骗分子,另一部拨打国内受害人电话,通过音频线、数据线连接或同时打开扬声器,帮助诈骗分子直接与受害人通话的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本案被告人谢某某虽然是大学生,但其法律知识不足,经朋友介绍添加上线QQ好友,为兼职赚取生活费按照视频内容进行了“手机口”通讯传输操作。被告人虽然全程不说话,但通过对话内容应辨别出上线可能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其仍存在侥幸心理和兼职赚钱目的,积极为上线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且诈骗金额55555元已经达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情节严重应以帮信罪论处。
法官提醒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强对境外电信诈骗的打击力度、宣传力度,大家对境外来电及网络虚拟号码都愈发警惕,可电诈分子贼心不死,通过互联网发展一种叫“手机口”的业务,诱骗兼职者为境外电信诈骗团伙提供通信传输支持,“手机口”传输成为新兴的犯罪话务通道。受害人看到是本地来电,实际上接听的却是境外诈骗电话,诈骗手法更为隐蔽。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警惕接听陌生来电,不论来电显示是境外还是境内归属地的电话,都有可能是诈骗分子的危险来电,切莫轻信他人,绝不能在线向陌生账号转账或支付款项,以免上当受骗。
    电信网络犯罪分子利用网站、社交软件发布大量“足不出户、日进斗金”“两部手机一根线,轻轻松松把钱赚”等极具诱惑性的兼职广告,大学生涉世未深,一时贪图所谓的高薪报酬,极易落入“手机口”诈骗陷阱,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帮凶”。上学期间,学习才是主业,寻找兼职时要了解清楚兼职性质,警惕虚假招聘广告,切莫为蝇头小利触碰到法律红线,不仅会面临牢狱之灾,还会被判处罚金刑,非法获利也要被追缴没收,可谓得不偿失,悔之晚矣!

责任编辑:jgdw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0911731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