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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未成年人骑摩托?“驶”不得!

  发布时间:2024-07-29 15:28:03


驾驶摩托车看起来又酷又飒
有的未成年人甚至自学驾驶摩托车
但是
会骑≠能骑
万万不可图一时痛快
换来血泪代价
基本案情
    某日凌晨1时许,蔡某甲(13周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载着曹某(13周岁),沿和平路北半幅由西向东逆行至某小区门口处,与胡某正常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刮撞,造成曹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等后果的交通事故。蔡某甲所驾驶摩托车系郭某甲所有,其子郭某乙(13周岁)事发当晚趁父母睡着将车骑出,并借给了蔡某甲。事故发生后,曹某受伤被送至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曹某右踝关节损伤,可评定为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蔡某甲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逆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蔡某甲付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曹某无责任。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曹某诉至法院要求蔡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蔡某乙和李某,郭某甲、胡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费、鉴定费等共计13万余元。
法院判决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甲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骑车发生交通事故,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郭某甲作为案涉摩托车的所有权人,未对车辆尽到管理责任,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曹某作为蔡某甲的朋友,明知蔡某甲是未成年人且无摩托车驾驶证,还接受邀请乘坐其驾驶的摩托车,放任危险后果的发生,故对自身损害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胡某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其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故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对曹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曹某无责任医疗费赔偿限额1800元和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剩余部分由各侵权人按照责任比例负担。结合蔡某甲、郭某甲的过错行为及过错程度,由蔡某甲对曹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共计6万余元,郭某甲对曹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计2万余元,剩余损失由曹某自担。因被告蔡某甲系未成年人,其责任由其监护人蔡某乙、李某承担。
法官说法
    交通安全关乎生命健康,每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不幸的。《民法典》规定,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交强险“无责赔付”并不代表无条件赔付。法律规定了保险人承担法定赔偿责任必须以机动车“造成”或者“致使”损害后果的发生为前提,即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无责机动车与受害人受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无责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暑假是学生交通事故高发期,未成年人活动更加自由,在“放飞自己”的同时,安全不能“放假”,很容易把安全抛之脑后,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道路安全无小事,平安系着千万家。家长作为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加强未成年子女的道路交通规则教育,强化未成年子女交通安全意识,规避交通安全风险。
    重要提醒: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驾驶摩托车、汽车必须年满18周岁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

责任编辑:jg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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