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夫妻间还需付扶养费? 作者:李倩、藏婷婷 发布时间:2024-07-19 16:56:51
树立良好家风
弘扬传统美德
近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老年再婚的扶养费纠纷,让我们一起通过该案了解夫妻之间扶养义务及扶养费认定等方面法律知识。
基本案情
张某年近七十,有住院病历证明其患有慢性疾病,需要长期服药,没有收入来源,仅依靠低保生活。胡某已逾80岁高龄,为退休职工,月均收入4000元,身体状况不佳,也需要长期服药。2007年,两位老人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之前均有婚史并分别生育子女。2023年7月,双方产生矛盾后,胡某未再对张某进行照顾,也未再给付张某生活费用。为此,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胡某自2023年8月起,每月支付扶养费1000元。
法院判决
湖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配偶身份权包含的重要内容,是夫妻之间法定的义务。本案原被告属于再婚的老年夫妻,原告张某没有固定收入,且患有慢性疾病,属于需要扶养一方,有权向对方主张扶养费。本着公平原则,综合双方缔结婚姻时长、经济收入情况、是否具有其他扶养人等情况认定,被告胡某自2023年8月起每月支付扶养费600元至双方夫妻关系存续终止之日。
法官说法
夫妻基于配偶身份,扶养是婚姻共同体的物化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再婚老人之间有相互扶养义务由特别法再次予以明确,不存在争议。关于再婚老年夫妻扶养费给付标准的认定上,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会根据被扶养一方实际需要、支付扶养费一方实际能力等客观实际出发,综合本地区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情况、夫妻关系缔结时长、其他扶养人情况等进行综合认定,平等的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张某主张按照每月1000元支付扶养费过高,胡某每月支付600元为宜。
无论夫妻是否共同生活,感情是否深厚,实行共同财产制还是分别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对另一方负有扶养义务。夫妻双方关于放弃或者免除对方扶养的约定均为无效。对于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一方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还会构成《刑法》上的遗弃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官心语
扶养是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规定而存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身份性和法定性等特点。夫妻之间互相扶养是夫妻婚内的道德义务,亦是法律赋予的法定义务,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和谐”“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之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应当互负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老年夫妻,更要相互关心、相互尊重、相互关爱、相互扶助,共度幸福晚年生活。婚姻既有温馨、浪漫和甜蜜,更有义务、付出和责任。当风雨来临时,为他(她)撑起大伞,让家成为爱的港湾。
责任编辑:jgd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