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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泄私愤医院纵火,损失惨重!

  发布时间:2024-06-28 08:43:04


为出一口气
换来牢狱灾
可谓是
冲动放大火
获刑悔断肠
遇事不冷静
亲人泪两行
【基本案情】
    甲某在医院病房因琐事与长辈发生争执,随后为发泄情绪,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先后在医院电梯口垃圾桶、停车场,医院旁某私营商店点火,造成医院停车场内20辆摩托车、电动车被烧毁,私营商店及住户过火面积1855.2平方米。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此次火灾被毁财物损失共计67万余元。火灾另致陈某甲、陈某乙气道烧伤,张某某面部、脖子、双手烧伤,烧伤面积为全身面积6%,烧伤程度为Ⅱ度与深Ⅱ度烧伤。
    经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甲某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缓解期),甲某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判决】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某为泄私愤,放火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人员受伤,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放火罪。被告人甲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甲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法官说法】
    火焰无情,火势难控。放火罪是指故意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罪名之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犯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被告人系精神分裂症(缓解期)患者,为充分保障其与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其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依据刑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在作案时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医学要件,即系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学要件,即根据其实施危害行为时精神症状对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影响。综合评定,本案被告人在作案时能够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的行为,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需要对其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家庭成员之间因琐事发生争吵是常有之事,但为发泄情绪,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公共场所放火,将心中的怒火燃烧成给社会和无辜之人带来危险的罪恶,必将付出惨重代价。
    家庭成员在遇到家庭问题或者矛盾导致意见不合时,要做到冷静思考、耐心沟通,做好自我疏导,客观看待问题,理性处理事情,克制不良情绪,约束自身行为,快速转移注意力,切忌让愤怒情绪冲昏自己本应理智思考的头脑,极端想事做事。极端行为害人害己,万万不可因一时冲动,走上犯罪道路,悔恨再多为时已晚。
    精神病症不是犯罪的“豁免金牌”,精神病人亦非不受法律约束。公民要提高警惕,发现行为人异常应及时离开,遭受精神病人不法伤害及时报警求助。社区、单位发现有精神病患者征兆的,应及早督促监护人对其进行约束和治疗。作为精神病人近亲属,应对其着重看管和积极治疗,这既是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负责,也是监护人应尽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失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责任编辑:jg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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