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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婚内夫妻间有强奸一说吗?

  发布时间:2024-04-18 17:15:49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丈夫施暴强迫妻子发生关系
民众可能会认为他们是夫妻
不可能存在犯罪
那么究竟丈夫能否成为
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
通过一起案件来看法学法
【基本案情】
    甲某与乙某系夫妻关系,自2019年起双方因感情纠纷分房居住。乙某分别于2020年、2021年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仍共同居住,且能够相互沟通,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遂判决驳回了乙某的离婚诉讼请求。2022年某日,甲某主动到乙某卧室,二人发生争吵,期间,甲某使用暴力手段强行脱掉乙某的秋裤及内裤,欲强行与乙某发生性关系。乙某在反抗过程中抓伤甲某右侧脸颊、右侧颈部,甲某未能得逞。
【法院判决】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甲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比照既遂依法可减轻处罚。甲某与乙某系夫妻关系,其所实施的强奸行为区别于普通强奸犯罪,可以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甲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说法】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妇女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的规定旨在保护妇女的性行为自主权,包括性要求权、性拒绝权与性自主权。丈夫基于合法婚姻关系享有的性请求权是一种“请求权”,并不能想当然的实施。婚姻关系仅仅是性行为取得合法性的前提条件,性交合意才是性行为具有合法性的真正基础。在正常的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包括履行合理的性生活义务。一方如果一直拒绝同房,另一方可以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法官提醒】
    结婚并不能剥夺女性的性自然权利,同样法律亦未将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主体之外。一般情况下,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在婚姻关系非正常期间,婚内强奸可以构成强奸罪。夫妻关系是一种平等、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性权利自然排斥另一方以不平等乃至暴力的方式实现权利之可能,任何一方不情愿地屈从自己的意志被迫履行性义务,都违反了性权利平等原则。在婚姻不正常、不稳定的状态下,即使双方属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其仅有婚姻的形式要件,而无婚姻的实质要件,一纸结婚证书不能成为阻却强奸罪成立的事由。

责任编辑:jg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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