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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滨区法院坚持判后调解被告履行义务多给原告路费

  发布时间:2011-11-10 15:24:37


    中国法院网三门峡湖滨频道讯  11月7日,经湖滨区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判后耐心调解,终使一起长达四年多的因建筑工地饲养的狗将行人咬伤的官司画上完美句号,被告房地产开发商冒雨将7600元赔偿款送到法院,此外还给了原告马某从灵宝到三门峡的往返路费,马某高高兴兴将赔偿款领走,连连感谢法院情系群众,感谢办案法官认真负责倾心调解。

    2007年7月10日下午,马某从三门峡市区黄河路一个施工工地门口路过时,被工地饲养的狗咬住,经接处警公安人员调解协商,工地管理人员带其到防疫站打疫苗,又根据其要求安排其到医院住院,并向医院缴纳住院费1000元。马某出院后因住院费、误工费等费用房地产开发商不予赔偿,后来按照“接处警登记表”的记载将房地产开发商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马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三门峡市中级法院于2010年7月裁定发回重审。

    湖滨区法院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项目的开发商是工程的总责任者,对工程的施工现场负有监督管理责任,施工工地的狗将人咬伤应负赔偿责任,办案法官耐心调解未果,法院2011年9月判决被告房地产开发商赔偿原告马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349.23元,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双方分担。

    案件判决后,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使马某的合法权益早日实现,办案法官继续做当事双方的调解工作,但判决生效后房地产开发商仍然拒绝履行赔偿义务,马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考虑到马某家住灵宝往返三门峡不易,办案法官没有放弃调解,多次向被告讲明不履行法律义务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被告被法官的坚持判后调解所感动,除履行赔偿义务外,还给了马某从灵宝到三门峡的往返路费,马某主动撤回执行申请,至此,这起长达四年多的赔偿纠纷和谐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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