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出国挣钱梦碎,中介费能退吗? 作者:董丽媛 藏婷婷 发布时间:2024-06-11 09: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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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闫某经中介公司介绍,出国到老挝某公司干活,闫某虽未与中介公司签订中介合同,但向该公司缴纳了中介费9000元。闫某到老挝后,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在试用两个月后(试用期正常发放工资),公司发现闫某团结协作意识不强、技术水平不高,与其进行了面谈,但未提出辞退,后公司告知闫某等待转正通知。但闫某认为公司对其有意见,无法继续工作,故自行返回国内。后闫某将中介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中介公司退还收取的中介费9000元。
法院判决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介公司与闫某虽未签订书面的中介合同,但中介公司向闫某提供出国劳务订立合同的机会、媒介服务,且闫某已向中介公司支付9000元中介费用,双方之间成立中介合同关系。闫某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且闫某在该公司实际工作2个月并获取相应工资。中介公司作为中介人实际已经促成闫某与第三方公司合同成立,有权获得报酬。闫某离职系其自身原因导致,中介公司不存在过错。闫某要求中介公司退还收取的中介费9000元,缺乏依据。综上,判决驳回闫某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中介合同的中介人,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委托人与第三人直接订立合同,中介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也就是说,服务类合同的服务提供者进行了相关的服务,相应的服务费是必须缴纳的,由于服务对象的原因目的没有实现或者不满意服务结果,已经缴纳的服务费用不予退还。
法官提醒
近年来,境外务工成为不少劳务人员的求职方向。境外就业中介因其特殊性质,国家对此有专门的行政许可制度,未经批准及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境外中介活动。劳务人员出国务工要慎重选择中介机构,仔细审查中介公司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同时,认真核实海外就业企业相关资质,加强相关法律知识学习,提升自身预防意识,警惕不法分子诱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中介合同往往所涉事项繁多,环节多、主体多、程序复杂。出国务工人员应当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积极签订好必要的手续,避免产生矛盾纠纷,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中介机构作为合同相对方理应恪尽诚实信用原则,与出国务工人员签订书面合同应载明各自的权利义务,对中介费用收取金额、服务事项、退还条件等涉及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的相关事项进行明确,保障出国务工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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