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终止用工后
劳务派遣单位仍在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产生损失
由谁承担?
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A公司收到B公司《劳务派遣人员劳务费支付汇总表》与劳务费用后,应及时为派遣人员发放工资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若B公司用人情况发生变化,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A公司及派遣人员本人,A公司负责解除合同。协议签订后,A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派遣李某等人至B公司工作。
2022年7月7日,A公司在工作群中发送到期续签人员名单,B公司工作人员在群内回复收到。这之后,B公司分别向A公司出具了两份《派遣人员增减变化明细表》,其中一份载明李某等7人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工资发放终止月份均为2022年7月;另一份载明熊某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工资发放终止月份为2022年9月。
2022年10月9日,B公司向A公司发函,载明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李某等7人与A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7月31日到期,熊某于2022年9月30日到期,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用工,退回A公司。之后,A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至李某等人,李某等人签字确认收到该通知。
A公司认为B公司是在2022年10月正式发函不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其公司缴纳上述人员的社保费用至2022年11月,遂起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偿还其代为垫付的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合计33869.76元。
法院判决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A公司解除劳务派遣。在2022年10月9日之前,B公司仅以口头形式、发送微信消息形式向A公司告知可能不再用工的意思表示,10月9日向A公司出具了书面通知,对李某某等人不再继续用工。上述期间B公司未向A公司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
因B公司未按协议约定,以书面形式告知A公司不再用工,导致A公司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了后续的社保费等费用,该部分费用B公司应当予以支付。但B公司于2022年10月9日书面告知A公司不再继续用工,且A公司给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保的时间是在每月9日之后,A公司仍缴纳社保费用至11月止,其主张的返还10月、11月多缴纳的社保费用不应支持。根据查明事实,扣除李某等人返还的社保费,2022年8月、9月期间A公司多缴纳的社保费用应由B公司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15797.22元。
法官说法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企业用工的一种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关系涉及两个公司即劳务派遣公司(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两份合同即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建立劳务派遣关系的,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为企业提供了更灵活的用人方式。
劳务派遣单位有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劳务派遣为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社保费用的缴纳出现纠纷由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实务中存在劳动者主动向派遣单位退还多缴纳的社保费的情形。若劳动者主动退还派遣单位为其多缴纳的单位、个人部分的社保费用,用人单位在退还派遣单位多缴纳的社保费用时应当予以扣除。因派遣单位已经收到劳动者退还的社保费用,其在该方面已不存在损失,在考虑减少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诉累、节约司法资源的基础上,一并将劳动者退还的单位和个人两部分社保费用予以扣除,从而计算出用人单位应当退还的社保费用。
法官提醒
由于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分离的特质,导致部分用人单位逃避自身义务,未依法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保,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可向派遣单位反映,要求派遣单位依法及时纠正不合法不合规的社保缴费行为。如派遣单位未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社保征收机构投诉,由征收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派遣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社保费用,但社保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保待遇或者将来的社保待遇受到影响,给劳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派遣单位进行赔偿。
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实际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出现问题或者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被退回等情形,由于复杂的用工情况、劳资双方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劳动者维权可能会非常艰难。在此提醒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明确签订单位与用人单位是否一致,劳务派遣合同是否合法、工资给付、社保缴纳等是否合理,并注意留存证据。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寻求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