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本应是爱与安全的港湾
然而
有些人却在这座港湾
跌入了暴力的漩涡
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
遭遇家暴
绝不隐忍
【01】基本案情
张某与林某原为夫妻,共同生活多年后,张某以林某家暴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因林某向其做出保证,张某申请了撤诉。后林某并未痛改前非,对张某又进行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一日在公共场所尾随张某,并揪住张某衣服进行撕拽,将张某摔倒在地。对此,公安机关对林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张某认为林某对自身安全构成威胁,向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书”,法院裁定:1、禁止被申请人林某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林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禁止被申请人林某在申请人住所、工作单位和其他经常出入的场所范围内活动。随后,张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02】法院判决
经审理,林某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张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林某对张某的名誉和身体均造成了一定损害,表明林某对张某已没有夫妻感情的牵绊,也没有给予妻子应有的尊重、关心和爱护。加之张某对于离婚的态度非常坚决,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离婚。
【03】法官说法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之间不管哪一方违背了和平共处理念,发生家庭暴力,致使另一方受到侵害,法律都不会袖手旁观,不仅赋予双方解除婚姻的权利,还赋予受侵害一方申请人生安全保护令的权利。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仅是一纸文书,更是对家庭弱势成员的法律保护,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不以离婚为前提,当被打或有被打现实危险时都可以单独提出。法院不收取诉讼费用,也不需要受害者提供担保。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同时全方位为家庭弱势成员撑起“保护伞”。
【04】法官提醒
家庭暴力普遍发生在家里,具有私密性,一般没有目击证人,很难取证。加之“家丑不可外扬”“打自己老婆别人管不着”等错误观念,也是很多家庭暴力受害者面对暴力时选择沉默隐忍的原因。沉默并不能阻止家暴的发生,反而会助长施暴者的嚣张气焰。因此,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可第一时间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委会、妇联等部门寻求帮助。保留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等相关证据,可以此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门之内不是法外之地,家庭暴力即使披上“家庭”的外衣,冠以“爱”的名义,其本质仍是暴力,是伤害,是违法犯罪。家庭暴力严重损害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和谐,是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因素。文明社会坚决抵制动手,何况是自己选择共度一生的亲密爱人,让我们一起勇敢对家庭暴力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