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自我控制能力相对薄弱,对物质有强烈的需求,追求独立却还未摆脱家庭依赖,张扬个性有时却稍显叛逆,辨别是非观念的能力还显欠缺,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误入歧途。
【案情简介】
陈某是某中学初三学生。为满足自己的物质欲望,其与同班同学李某(两人均已满16周岁)来到一所相邻小学,趁放学时将小强和小宝(均为化名)两名小学生强行拦下,索要钱财未果后对他们拳打脚踢,造成小强轻微脑震荡、脸部皮肤擦伤,小宝鼻骨骨折的严重后果,并强拿小宝手机一部,价值1200元。经鉴定,小强为轻微伤,小宝为轻伤。最终,陈某、李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起诉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法官说法】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目的,无故、无理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主要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无故殴打他人等情形。
“强拿硬要”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强拿硬要财物数量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案件承办法官呼紫娟表示,本案中陈某和李某依仗其身强体壮,结伙对比自己弱小的小学生进行随意殴打和强拿硬要财物,不但侵犯了小学生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危害了学生的健康成长,还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为此应付出法律代价。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学校周边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两被告人作案时均未满18周岁,能认罪悔罪且积极退赔,应当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提醒】
本案是典型的校园欺凌(暴力)案件,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点内容。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上学或放学途中,同学间以大欺小、以强凌弱,采取随意殴打及强拿硬要等行为。按照司法解释的精神,针对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等问题,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情节较轻的,应当依法尽量给予最大限度的教育、感化、挽救,对于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惩处。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父母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不良行为的发生,注重防微杜渐,清扫不正之风,尽量让孩子远离不良环境。
为一点小事就动手打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一直是校园欺凌(暴力)中比较突出的违法现象,但很多学生并不完全了解其行为的危害性,一旦达到“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便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良行为是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未成年人最终走上犯罪道路都是从不良行为开始的。对已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学校和家长一定要给予足够的重视,避免其酿成大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