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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滨区法院:以公正司法守护百姓安心过年

  发布时间:2024-02-06 18:19:44



“郭法官,我们已经收到赔偿款了,减轻了不少负担,真是太感谢了。”2月6日,当事人孙某的儿子将一面印着“心系百姓 执法公正”的锦旗送到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法官郭路的手里。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4日,张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老310国道行驶至一红绿灯口处变道超车,与其前方在慢车道同向行驶的孙某所骑电动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孙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这起交通事故造成孙某双腿截肢,损失特别巨大,其诉讼请求各项赔偿金额合计达160余万元。

张某所驾驶车辆挂靠在三门峡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运公司),汽运公司为该车辆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险。因各方在赔偿问题上协商未果,孙某将张某、汽运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提供证据,证明其受人雇佣,事故发生时,其在雇佣期间履行职务行为,孙某对此予以认可。孙某还向本院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假肢期限及相关费用、残疾人辅助器具及费用等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孙某双下肢毁损伤并截肢为三级伤残,装配假肢及配套设备,后期护理费用共计80余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事故发生后,孙某住院治疗花费较大,加之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投保限额内赔偿原告118万余‬元,汽运公司赔偿原告孙某34万余元。经案件承办法官郭路不懈努力,保险公司案涉款项已赔付到位。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本案中,被告张某发生交通事故时系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该事实原告孙某予以认可,故侵权责任应由张某雇主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涉案车辆挂靠在汽运公司名下,汽运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冬日里,当事人的一面锦旗是对法官最暖心的褒扬,鲜红的锦旗承载着群众对法院工作的充分认可。湖滨区法院始终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秉持“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全力提升每一起案件办理的精度、速度与温度,力促案件优质高效办理,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jg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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