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之间建立劳务关系
但并未签订书面用工协议
受雇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
怎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近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法官韩累耐心调解、定分止争,当事人充分认可法官办案效果,向她送来“公正执法、案结事了”的一面锦旗。
基本案情

王某接受张某雇佣,随他到一工地干活,但双方仅达成口头协议,并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干活过程中,因工友在使用钻机过程中操作不当,将王某左脚挤伤。随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左足部开放性损伤伴粉碎性骨折、左足血管损伤等,张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后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主张张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4万余元。
案件进展

原被告对于双方法律关系、受伤原因及赔偿数额争议较大,案件办理过程中,韩累认真开展调查,详细了解原告受伤原因,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合法合理划定双方责任,并详细解读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计算确定赔偿金额,但原告王某对赔偿金额仍有异议。
审理结果

开庭当天,韩累再次积极居中调解,加大释法明理力度,希望通过调解使双方达到案结事了、事心双解的效果。考虑到原告所遭受的身体疼痛和精神伤害,被告对赔偿金额有所松动。韩累抓住有利因素,最终在多次协调沟通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被告张某现场履行赔付款21000元,双方纠纷就此化解。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起诉张某主张权益,且在其二人之间划定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以人为本、公平公正的原则。
法官提醒
在现实生产生活中,个人之间建立劳务关系十分常见。因接受劳务和提供劳务的双方均为个人,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很多时候双方只是对工作任务、时间、报酬等方面达成口头协议,没有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合同。一旦发生事故,双方各执一词,加上没有及时固定证据,导致双方协商很难达成一致。
即使是短期用工、临时工,接受劳务一方也应与提供劳务一方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注意事项等,能够更加有利维护双方合法权益,避免产生纠纷。在劳务过程中,接受劳务一方应提供相应安全设施,加强施工安全教育,采取安全有效的防护措施。提供劳务一方要加强自身安全注意义务,避免发生事故,还应当注意保存好出工记录、工资凭条及工作照片等证据材料。一旦发生事故,双方没有赢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