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是某户户主,已90岁高龄,在某处拥有房屋并使用居住,其家庭成员有妻子、儿子、儿媳,后该处房屋被政府征收。张某在《房屋征收基本信息登记表》《基本情况核对表》《附属(构筑)物丈量登记核对表》上签字。
在随后的征收补偿过程中,张某的女儿(已外嫁)代张某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产权调换)协议》,张某儿子代张某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协议排序凭单》,房屋已经被腾空,房屋的产权证书也交由征收部门保管。
后张某认为其女儿代其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产权调换)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无效,向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女儿代张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产权调换)协议》是否有效。第一、张某与其儿子属同一户,二人作为成年家庭成员,均有权代表该户签订安置补偿相关文件。第二、虽然张某不认可其授权女儿代其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产权调换)协议》,但根据张某儿子代张某签订的《协议排序凭单》和《征收房屋验收单》可以看出,作为该户的另一成员张某儿子认可案涉房屋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第三、张某儿子虽然非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但其作为该户的一名成年家庭成员,其行为应视为对张某女儿代张某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产权调换)协议》的追认,在张某已经90余岁的高龄情况下,张某儿子和女儿代理家庭事务的行为亦符合常理。综上,张某女儿以张某名义与房屋征收部门所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产权调换)协议》,事实上经过了张某儿子认可,应为有效协议。
法官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根据案涉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搬迁奖励等均是针对户进行补偿和奖励,因此家庭内任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有权代表家庭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张某儿子与张某同属一户,其在相关材料上签字时已经明知案涉协议的存在,并且房屋完全腾空,应视为对张某女儿代张某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产权调换)协议》的追认,张某作为案涉房屋登记的权利人,即使其未在案涉协议上签字,但房屋被完全腾空、产权证书原件由其子女交给征收人,其应是知情的,应当视为其对子女行为的认可,特别是征收时张某已经 90 余岁,在此情形下,征收人与其子女签订相关协议,应属于善意而为之,符合常理。综上,法院依法驳回张某请求确认其女儿代其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产权调换)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