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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身边】兄弟俩一死一伤!偷“电网”触“法网”

  发布时间:2023-09-11 11:26:42


电力设施是社会公共设施

是社会发展的“经济动脉”

然而总有一些不法分子

做着不劳而获的美梦

为了个人的微利以身试法

铤而走险 终将难逃法网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6日,被告人崔某与其哥哥(已故)预谋盗窃铁塔电缆线及配件,当日20时30分许,二人驾驶一辆三轮车到达三门峡市湖滨区西贺家庄桥南100米处附近,使用携带的扳手、液压钳、锯子等工具,开始由下往上对铁塔固定电缆线的金属扣件进行拆除,在对塔顶电缆线扣件进行拆除时,哥哥触电,弟弟在帮助哥哥时也触电,二人从塔上坠落,哥哥当场死亡,弟弟受伤。

二人的行为致10KV德22#陕州大道线路被破坏,造成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三门峡市康复医院、三门峡市德馨苑小学等10余家单位停电约4个小时。经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三门峡供电公司核算,因本次事故导致其公司损失电费、抢修费用等费用共计9269.05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破坏正常通电运行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遂综合该案事实、情节,依法判处崔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电力设备的安全关系千家万户,偷“电网”必触“法网”,切勿因一己之利偷盗、变卖电力设备,以身试法。从事收购行业人员,对收购情况要如实登记,查明物品凭证,问清物品来源,拒收来路不明的物品,切莫花钱买“罪”,决不能贪图小利而进行收购、窝藏、转移、代为销售等,为不法分子销赃提供便利。

责任编辑:jg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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