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意场上
买卖双方会通过签订合同
来明确权利义务
保障各自权益得以实现
但在产生合同纠纷时
违约方是否有权利提起诉讼解除合同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为您以案说法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14日
某牧草饲料公司与某公园管理处
签订《饲料供货合同》
约定两年内单价不变供货64吨
该公司陆续供货12.57吨后
2022年下半年
苜蓿草市场价格大幅上涨
该公司未再供货
并提出提前解除《饲料供货合同》
公园管理处认为属于商业风险
要求牧草饲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因双方交涉无果
牧草饲料公司将公园管理处
诉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提交多份苜蓿草采购合同
证明2021年与2022年苜蓿草
价格涨幅超出正常预期多达40%
在市场影响下
原告无法以原有价格供货
被告辩称价格浮动在市场交易中
属可预见的商业风险
但本案苜蓿草单价涨幅较大
系因客观事实发生变化
超出了一般商业风险的预知范围
原告不存在恶意违约情形
如继续履行合同对原告显失公平
符合适用情势变更条款
最终判决
解除双方《饲料供货合同》
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法院判决以法律为依据以公平为原则
积极倡导诚实信用和契约精神
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履行过程中
除因国际环境变化、政策方针调整等
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
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外
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
解除合同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提出解除合同
是否符合情势变更制度规定
情势变更制度最明显的情形就是
若按原订合同履行
会使得一方当事人利益
明显处于不利状态
且这种不利已经明显超出
必要的交易风险的范围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
依法判决解除合同
有利于双方最快化解纠纷
但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
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守约方可就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另行起诉挽回其损失
学法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
合同成立后
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
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
明显不公平的
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
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019年9月11日)
第48条
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
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
双方形成合同僵局
一概不允许违约方
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
有时对双方都不利
在此前提下
符合下列条件
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
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