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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身边|都是酒精惹的祸

  发布时间:2023-06-28 15:21:10


三五好友聚会喝酒

本是高兴事

但过量饮酒后情绪失控

违法犯罪行为也时有发生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近年来审结许多

因醉酒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

仅危险驾驶罪一个罪名

2022年以来就审结99件

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律层面

“我喝醉了”都绝不是逃脱惩罚的理由

下面通过几起真实的案件

提醒大家小酌之余

避免触犯法律底线而身陷囹圄

案例一 危险驾驶罪(撞前又撞后)

一天凌晨,王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客车在停车场准备驶出时碰撞升降杆后倒车,又碰撞停车场内停放的一辆小型客车,致升降杆和车辆受损,事故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经鉴定为230mg/100mL,案发后分别赔偿两被害人1800元、16000元。湖滨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案例二 危险驾驶罪(摔晕自己)

芦某酒后在凌晨驾驶二轮踏板摩托车,沿三门峡市仰韶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涧河蔬菜批发市场门口处时,碰撞道路中央绿化带道牙后摔倒,致自己摔晕受伤、车辆受损,路人报警后其被送往医院,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可谓一出病房就进“班房”。湖滨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芦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案例三 故意伤害罪(轻伤)

高某深夜酒后与尚某电话中发生争吵,后两人相约见面后发生推搡,高某拿出随身携带的约15公分长的弹簧刀,将尚某面部、颈部、腹部、腰部捅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高某主动投案。湖滨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附带赔偿尚某 45564.1元。

案例四 寻衅滋事罪(砸车窗)

卢某凌晨醉酒后步行至一个小区时,与驾车出小区的李某相遇,为发泄不满情绪,辱骂李某并用拳头将其车前挡风玻璃砸裂,后又辱骂任某并将其驶停在路边的出租车后挡风玻璃砸碎。案发后,卢某自首,分别赔偿李某和任某5400元、160元。湖滨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杯小乾坤大,壶中日月长”。中国的酒文化源远流长,但始终强调“小酌怡情”,而上述案件中的被告人却借酒壮胆,酒后驾车或大打出手,从而引发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醉酒者实施犯罪行为的,应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对待,按照刑法规定定罪量刑。因此,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律层面,“我喝醉了”都绝不是逃脱惩罚的理由。

法官提醒

每个人喝醉酒后表现不一,但大致可分为以下6种类型:喋喋不休型、吐真言型、“耍酒疯”型、也哭也闹型、断片失忆型。但无论如何,醉酒不是犯罪的挡箭牌,在法治社会,必须遵纪守法,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饮酒切莫过量,过量的酒精不仅影响饮酒者身体健康,而且使人降低或失去自控能力,导致激情犯罪,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悔之已晚。都说喝酒要把握好一个度,小酌怡情、大喝伤身,喝酒一定要适量!

责任编辑:jg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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