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成为不少货车车主“新选择”
投保“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单”
以为购买的是商业车险
但出事故后官司连连
理赔纠纷频发
究竟为何?
且看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近日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汽运公司系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的登记所有权人,在某交通运输公司购买有机动车安全统筹险,其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金额为100万元,统筹期限自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2021年11月的一天,卢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在三门峡市湖滨区河堤北路漫水桥由南向北倒车时,碰撞漫水桥北侧限高杆,限高杆被撞倒后砸住周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及赵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致限高杆、轿车及电动二轮车受损。卢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型轿车的损失价值经评估鉴定为19850元,周某为此支付鉴定费2000元。卢某先行支付给周某2500元。因未能就车损赔偿达成一致,周某将汽运公司、交通运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汽运公司赔偿车辆车损维修费用、拖车费、停车费、拆解费、鉴定费等合计31900元,交通运输公司在肇事车辆统筹责任限额内赔付。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中,汽运公司称重型自卸货车挂靠在其公司名下,实际车主是霍某,卢某是霍某雇佣的司机。周某对此不认可,称其调取的证据均显示实际车主是汽运公司。
湖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汽运公司辩称重型自卸货车挂靠在其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汽运公司应对原告的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交通运输公司因与被告汽运公司签订有机动车安全统筹险,事故发生在统筹期限内,应在统筹金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修理厂拖车费、停车费、评估拆解工时费,因该部分费用尚未实际支付,且最终数额尚不确定,该部分费用待实际支付确定后,原告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依法判决被告汽运公司支付原告周某损失18350元,被告交通运输公司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车辆统筹和“集体互助金”的理念比较相似,指通过向车主集资的方式,要求车主缴纳相应的统筹费,形成一定规模的统筹资金,用于为参与统筹的大型、重型货车等车辆提供保障。其本质属于交通运输行业内部的行业互助。
2022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关于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风险提示》中明确: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不是保险,经营此类业务的机构未依法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损失,蕴含较大风险。
市场中存在着部分车辆统筹公司模仿保险公司的产品、保单,混淆概念,宣称能够理赔,导致对保险不了解的车主,误以为安全统筹就是商业保险,其实两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还有一些车主在向运输公司办理挂靠手续时,为减少费用,转投门槛更低的车辆安全统筹,觉得更划算,但此类业务的公司没有保险专业的机构进行监管与约束,不像保险公司具有稳定的赔付能力,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往往要先自行承担高额赔偿责任,后向统筹公司追偿,理赔周期长、风险大。况且,当车辆发生所有权转移时,“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并不能像真正的保险一样随车过户,而需车主退出挂靠的运输公司“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容易产生“退保”纠纷。
法官提醒
机动车“安全统筹”≠商业三者责任险,发生事故后车主仍需担责,此类“保险”真的“不保险”!因此,车主在选择保险时一定要持谨慎态度,应选择具有从事保险业务资质的正规保险公司购买车险,不要贪图便宜;谨慎查看保险单、保险合同及保险条款,不要误听误信;利用APP平台购买保险时,查看核准资质,全面仔细阅看平台信息,不要草率随意。对于名为xx交通服务有限公司、xx交通运输有限公司、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以“统筹”“互助”“联盟”等为名的所谓“保险合同”,一定要擦亮眼睛,认识到此类“统筹险”的风险。切莫贪图便宜、因小失大,等到理赔时才后悔莫及、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