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法院为我们公司挽回30多万元的损失!”4月27日,三门峡市东旭置业有限公司将一面锦旗送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赞誉法官专业敬业、公平公正,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2017年7月,发包方三门峡市东旭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东旭置业)与承包方薛某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含税,工程施工完毕后,根据“工程结算书”载明工程造价为4408209.43元(含11%税率)。后薛某将东旭置业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剩余工程款168209.43元及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因被告薛某系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范围,无法开具11%增值税专用发票,仅能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东旭置业又起诉薛某要求退还不能抵扣税款造成的损失。湖滨区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薛某支付原告东旭置业因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导致不能抵扣税款的损失304603.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