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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通过“小广告”找的维修工受伤了,赔不赔?

  发布时间:2023-02-18 18:01:00


    2月15日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成功调解一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

    秦某家中下水管道堵塞,遂拨打“水电暖安装维修”小广告中的电话联系到杨某。次日,杨某使用自带设备维修过程中,操作不慎,致使左手被锯片划伤。秦某随即陪同杨某前往医院治疗。出院后,杨某向秦某主张赔偿未果诉至法院,要求秦某按照70%责任比例支付医疗、护理、误工等费用合计1.7万元。秦某则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是责任承担问题各持己见,矛盾尖锐。杨某在此次事故发生时已年满69岁,且不具备维修资质。该案承办法官李倩通过庭审查明基本案情,给双方进行充分的释法明理:杨某在接到定作人的任务后,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从而获得报酬,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其作为承揽人未尽到应有的审慎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应承担大部分的责任;秦某作为定作人在选任时未对杨某的从业资质进行审查,亦存在一定的疏忽大意。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秦某愿意补偿杨某1100元。

    法官说法

    水管堵塞、电路短路等是老百姓生活中司空见惯的小问题,大家常常会拨打“小广告”中的电话找寻维修工。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乏出现因未尽到注意义务从而引发的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揽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施工中要尽到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定作人在定作、指示、选任方面亦有一定的注意义务,比如对维修人员的相关从业资质、业务能力进行初步的审查,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等。

    法官在此提醒,施工谨记安全第一,指示、选任莫轻心。小事也谨慎,避免大纠纷。

责任编辑:jg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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