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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砖头抢劫六千 判刑八年罚金万元

  发布时间:2009-09-11 15:34:26


    中国法院网三门峡湖滨频道讯  近日,湖滨区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件,依法判处抢劫财物时持砖头砸伤他人头面部的被告人毕臻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08年12月15日晚7时许,曾因犯罪被多次判刑的被告人毕臻,携带装有半截砖头的黑色小挎包伺机抢劫。当晚20时30分,被告人毕臻在三门峡市区上阳路一家饭店后院看见一女子单独行走,即用随身携带的装有半截砖头的黑色小挎包多次砸打该女子头、面部,并抢走女子的黑色手提包。被告人毕臻逃至三门峡黄金一公司家属院内后,被随后赶来的被害人及饭店员工抓获。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路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并将毕臻带回所后,对现场发现的两个包进行检查,在黑色手提包内发现有现金4900元、摩托罗拉A1200型手机一部及其他物品,在黑色挎包内发现一块红色半截砖头。经鉴定,被害女子的伤情为轻伤。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劫手机价值1057元。案发后,4900元现金、手机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均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毕臻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对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毕臻曾有多次作案前科,现又在实施抢劫犯罪时使用事先准备的砖头多次击打被害人头、面部位,犯罪手段恶劣,主观恶性较深,应对其酌予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柯予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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