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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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上午9时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2022年第三期“请您当法官”活动如期举行
公开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多名群众走进庭审,旁听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三门峡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长期向被告灵宝市某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供应水泥,双方分别于2020年1月5日、2022年1月1日签订两份《水泥购销合同》,约定货款垫付50万元以上的,被告须立即付款,否则每天需按延迟金额的万分之六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时在合同第七条第4款约定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021年10月10日经对账,截止2021年9月10日被告欠付水泥款1614862.66元;2022年1月20日经对账,截止2022年1月18日被告欠付水泥款1610269.76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聚焦庭审
庭审现场,原被告代理律师充分表达了当事人的诉求,并就案件争议焦点本金究竟是多少、利息是否过高等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审判员郭爱丽认真审查证据,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最终,原、被告代理律师均当庭表示同意调解,法庭宣布休庭。
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庭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灵宝市某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前分期将欠付货款支付完毕,并且约定逾期还需支付违约金,本案原告部分律师费、保全保险费、保全费及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整个庭审过程张弛有度、思路清晰、节奏分明、高效规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互动环节


休庭期间,湖滨区法院干警组织旁听群众进行问卷调查,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对该案审判的意见和建议,观看献礼建党100周年《以法之名 不负韶华》微视频。
庭审结束后,法官郭爱丽对旁听群众就本案相关问题进行了答疑释法。
旁听人员表示,整个庭审庄严规范,大家“零距离”上了一场生动的法治教育课,受益匪浅,深刻体会到了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开展“请您当法官”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司法公开透明度,拉近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识和了解。下一步,湖滨区法院将以群众实际需求为前提,建立旁听庭审活动的长效工作机制,将庭审现场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课堂,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不断强化庭审公开的普法效能。
法官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每天都在发生,区别是我们的身份不同而已,有时我们是买方,有时我们是卖方。
就本案而言,双方存在长期供货关系,签订了书面供货合同,拖欠货款数额也没有异议,但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日万分之六相当于月息1.8分,还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一,违约金的计算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 我们认为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以违约行为发生时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处理。第二、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应理解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费用发生的原因,既可以是自力实现债权,也可以是借助国家公权力实现债权,关于实现债权的费用,不光包括诉讼费和保全费、执行费还应当包括律师费和保全保险费等。上述费用给付的依据是双方约定,如果没有约定,被告承担的只能是法律规定的相应费用。综上,希望买卖双方诚信履行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好违约方承担责任的范围,为后续维权提供有力保障,维护和谐的经济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