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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彩礼返还纠纷案件的审理困境及对策建议

  发布时间:2020-12-17 09:17:45


    婚前男方给付女方一定的彩礼,是我国古代重要的婚嫁习俗之一,一直延续到现代,在不同的地域甚至形成了约定俗成的“规矩”,“天价彩礼”引发的社会矛盾正日益受到关注。彩礼的给付一般以结婚为目的,一旦婚姻关系或者恋爱关系破裂,返还彩礼即成为争议的焦点,涉及彩礼返还纠纷的案件也成了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难点。笔者对法院在审理离婚及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涉及彩礼返还存在的难点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法院对统一彩礼返还标准有所裨益。

    一、审理中的几点困境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

    赠与,如果双方未登记结婚,一般彩礼应予以返还。但订婚后未登记便同居生活,有的甚至共同生活多年并孕育子女。这种情况,如果简单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作为彩礼返还的唯一标准,显然违反常理,也会造成双方矛盾加剧,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关于“确未共同生活”的理解,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二人没有发生性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二人同吃同住,即使没有夫妻之实,也应认定为确已共同生活。因涉及个人隐私,对共同生活与否的认定,完全依靠当事人的陈述,但双方的陈述往往并不一致,导致法院对是否共同生活,难以做出准确认定。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诉讼中,男方需要举证证明其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但什么情况属于生活困难,以及生活困难与给付彩礼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没有统一标准,一方面导致当事人举证困难,另一方面导致法官审理查明困难。

    二、对策建议

    1、准确界定彩礼的范围。首先,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大额赠与,如果发生在订婚或者结婚期间,应当属于彩礼范畴,如改口费、下车礼、见面礼等;其次,男方赠与女方的“三金”,如果金额超过一定数额,具体以当地经济标准确定,按照中国传统习惯,原则上认定彩礼。

    2、统一彩礼返还的裁判标准。对于彩礼返还的标准,除依据法律规定外,还需要法官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婚姻之实、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从而确定彩礼退还与否以及退还数额问题。如因男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或者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可以不退或少退彩礼;如果是女方的原因提出解除婚约,则女方需要退还全部或者大部分彩礼。

    3、适当放宽男方对因彩礼给付导致生活苦难所承担的

    举证责任。在给付彩礼一方无法举证证明或者举证不力的情况,法官要根据给付方的户籍性质、家庭经济收入和给付彩礼的金额,主动进行审查,以综合判断给付彩礼是否导致其生活困难。

责任编辑:jg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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