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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民营企业 善意文明执行

——以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执行案件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0-12-15 15:05:43


    民营企业是稳定经济的重要基础,是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是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是金融发展的重要依托,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在不同时期,不同场合,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民营经济的重要作用、重要地位,一再阐述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为民营经济发展坚定了信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

    执行工作是整个司法程序中的关键一环,是运用国家强制力实现生效裁判的复杂过程,既关系胜诉债权的实现,也关系被执行人、案外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法院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既要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胜诉权益,又不能随意扩大执行范围,侵犯被执行人、案外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2020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更强调人民法院要树立依法执行、文明执行、善意执行理念,在充分考虑和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统筹兼顾相关方利益,把握执行时机,讲究执行策略,注意执行方法,努力实现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加大执行力度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有机统一,履行职责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有机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行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义

    法治是指导营商环境建设的最高准则。营商环境还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决定城市竞争力、晋陕豫黄河金三角区域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和优化,先后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采取了一系列有力举措,有效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良好的营商环境要求公平透明的市场规则、稳定可期的经营前景、公正高效的制度环境,价值取向直指公平、透明、稳定、可预期等要素,而从法治的内涵和特征来看,毫无疑问,法治是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和保障。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可以更加有效地维护社会关系稳定和生产生活秩序,增强市场交易的可预见性,更好服务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创业创造。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需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其中公正司法居于核心地位。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稳定预期、提振信心、激发活力、促进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滨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论述和市委工作部署,围绕建设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目标,忠诚履职尽责,勇于担当作为,锐意改革创新,充分发挥法院职能作用,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自2019年以来,相继安排法院干警100余人次,深入辖区民营企业,与企业领导充分沟通,积极主动搞好对接,向企业发放征求意见表,对民营企业遇到的困难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研判,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真正实现了解决民企之渴,温暖民企之心。

    二、法院助力民营企业发展的职能体现

    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实现,需要人民法院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穷尽查人找物措施,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债权及时实现。重点突破经营困难民营企业、涉民营企业的“骨头案”“老案”“旧案”的执行工作,对因胜诉债权未及时实现、严重影响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案件更要加大执行力度。2017年以来,湖滨法院以“基本解决执行难”为契机,坚持从宏观全局考虑问题,在依法前提下,既审慎又灵活办理涉民营企业执行案件。在强制执行过程,依法准确甄别被执行人财产,加强对财产登记、权属证书、证明及有关信息的审查,加强与有关财产权属登记部门的沟通合作,推进信息化执行查询机制建设,准确、及时地甄别被执行人财产,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民营企业法人财产,处理股东、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不得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处理企业不得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湖滨法院对以民营企业为申请人的案件,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穷尽划拨、冻结、拍卖和“一失信、两限制、三强制”等执行措施,尽快帮助民营企业实现胜诉权益。2017年以来,依法妥善执结民营企业申请执行案件2468件,为民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3270万元。湖滨法院对以民营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慎用查封、冻结、扣押、罚款等强制措施,对基本上有偿债能力的企业视情况采取债转股、分期执行、“软查封”、执行和解等方式方法,尽可能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比如三门峡某量仪公司涉及大量民间借贷案件,一旦进入强制执行,公司必定难以运营,企业职工也会雪上加霜,湖滨区法院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积极与申请人沟通协调,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最终通过被执行人三门峡某量仪公司每月向法院支付5万元执行款作为保证金的方式,在确保申请人实现债权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降低了对被执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为保障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改善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三、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有力措施

    (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慎适用强制措施

    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对银行账户内资金采取冻结措施的,应当明确具体冻结数额,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保全查封时,如果登记在一个权利证书下的不动产价值超过应保全的数额,应尽量仅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保全措施。对能采取“活封”“活扣”措施的,尽量不“死封”“死扣”。尽量寻求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利益的平衡点,使保全财产继续发挥其财产价值,防止减损当事人利益,如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对车辆进行查封,可考虑与交管部门建立联动执行机制,例如,在车辆行驶证上加注查封标记的方式,既可防止已被查封的车辆被擅自转让,也能使车辆继续正常使用,避免“死封”带来的价值贬损及高昂停车费用。对有多种财产并存的,尽量优先采取方便执行且对当事人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前提下,允许被执行人在法院监督下处置财产,尽可能保全财产市场价值。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解除保全措施,避免因拖延解保给被保全人带来财产损失。

    另外执行工作还需防止滥用执行惩戒手段,对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要及时恢复企业家信用。对经营失败无偿债能力但无故意规避执行情形的民营企业家,和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要把住关口,错误纳入的要及时删除。

    (二)完善“僵尸企业”破产程序移转机制

    企业破产不仅是保护债权人及时公平受偿, 而且对涉困企业、企业主也是一种保护。债务人应提升破产保护意识,将破产作为盘活资源,赢得再次发展的重要机会。破产企业股东和负责人也要确立及时破产止损的观念,如果企业债务没有通过正当程序进行清理,股东和负责人将可能因此承担连带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同时,积极探索预重整等制度,在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前,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拟定重整方案,降低破产重整的时间和成本,提升重整质量,有利于打消企业顾虑,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执转破”将符合条件的“僵尸案件”引入破产程序中,运用破产程序积极追收债务人财产,实现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湖滨法院针对财产不足清场全部债权,长期停业、歇业且恢复生产经营无望的“僵尸企业”,引导当事人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从此化解相关矛盾纠纷。2017年以来,湖滨法院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17件,重整、和解占较大比例,例如三门峡某汽车公司破产重整案,移送破产后,管理人采取债转股的形式,最终获得债权人的表决,经法院批准同意,此案重整成功,使汽车公司得以维持运营,恢复生机,避免了因停业可能带来的混乱和影响,同时也有效防范了各债权人对企业财产的争相哄抢,稳定了职工情绪,解决了社会稳定问题。

    (三)正确把握善意与强制执行的关系

    善意执行跟加大执行力度、保证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是并行不悖、相辅相成的概念,是逻辑的统一体。针对有一定履行能力,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的商事主体要善意执行,通过执行程序中可变通的方案,使得企业运转起来,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实现双赢;对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债务人,仍不会放松执行的力度和强制性,执行部门将会放亮双眼、善辩“忠奸”,分别对待处理。

责任编辑:jg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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